2023芜湖社保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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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2023芜湖社保缴费基数:
一、单位职工社会保险
单位职工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5321元、下限为3064元。
参保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单位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高于上限的,按上限计缴;低于下限的,按下限计缴。单位缴费基数总额不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二、个体参保
1、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个体参保人员度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选择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107元)的,月应缴费为1021.40元;月缴费基数选择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64元)的,月应缴费为612.80元。
2、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个体参保人员度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64元)执行,缴费费率选择5.5%的,月应缴费为168.50元;缴费费率选择8.5%的,月应缴费为260.40元。
三、退休人员
1、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涉及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5107元执行。
2、申办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人员
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申办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其累计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须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107元)为基数,按7.5%的比例一次性缴纳医疗补充金,月缴费标准为383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一、单位职工社会保险
单位职工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5321元、下限为3064元。
参保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单位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高于上限的,按上限计缴;低于下限的,按下限计缴。单位缴费基数总额不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二、个体参保
1、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个体参保人员度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选择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107元)的,月应缴费为1021.40元;月缴费基数选择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64元)的,月应缴费为612.80元。
2、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个体参保人员度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64元)执行,缴费费率选择5.5%的,月应缴费为168.50元;缴费费率选择8.5%的,月应缴费为260.40元。
三、退休人员
1、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涉及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5107元执行。
2、申办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人员
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申办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其累计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须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107元)为基数,按7.5%的比例一次性缴纳医疗补充金,月缴费标准为383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