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最高检邮寄申诉材料的地址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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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一、来信邮寄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收),邮政编码:100745。
二、应当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邮政EMS)渠道邮寄材料,并加盖邮戳。
三、信封简要注明来信材料内容。
四、来信邮寄申请再审材料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须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提交。
五、来信邮寄国家赔偿申诉材料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提交。
六、结合工作中遇到的常见问题,予以特别说明:
1、再审申请书应当有再审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注:副本并非复印件,也为原件)。
2、再审申请材料应使用A4型纸,同时应当与纸质材料一并提交光盘一张,光盘内容为:与书面材料内容一致的可编辑的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和再审申请书的电子文本(word文本),所有纸质文件扫描成PDF格式文件。
3、对超过裁判日期六个月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供送达证明。
4、因材料不齐需要补正的,应在告知补正后一个月内一次性补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检察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有关检察法律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法律规定可以邮寄送达的检察法律文书,人民检察
院可以交由邮政企业以检察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
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检察院接受送达的;
(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
(三)法律规定、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
别送达方式的。
第二条 以检察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有关检察法律文书的,该
送达与人民检察院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提出申诉或者提交答辩意见时,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填写当事人联系方式确认书。
第四条 当事人联系方式确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
对当事人联系方式确认书记载的内容,人民检察院和邮政企业应当为其保密。
当事人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检察院。
第五条 经人民检察院告知,当事人仍拒绝提供自己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其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其送达地址。
第六条 邮政企业按照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回执退回人民检察院。
邮政企业按照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在五个工作日内投送三次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到受送达人的,应当将邮件退回人民检察院,并说明退回的理由。
第七条 邮寄送达检察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由其本人签收,本人不在其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的,邮政企业可以将邮件交给与他同住的成年家属代收,但同住的成年家属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除外;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工作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检察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第八条 受送达人或者其代收人应当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受送达人或者其代收人在签收时,应当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回执上填写该证件的号码,代收人还应填写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受送达人或者其代收人拒绝签收的,由邮政企业的投递员记明情况,并将邮件退回人民检察院。
一、来信邮寄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收),邮政编码:100745。
二、应当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邮政EMS)渠道邮寄材料,并加盖邮戳。
三、信封简要注明来信材料内容。
四、来信邮寄申请再审材料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须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提交。
五、来信邮寄国家赔偿申诉材料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提交。
六、结合工作中遇到的常见问题,予以特别说明:
1、再审申请书应当有再审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注:副本并非复印件,也为原件)。
2、再审申请材料应使用A4型纸,同时应当与纸质材料一并提交光盘一张,光盘内容为:与书面材料内容一致的可编辑的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和再审申请书的电子文本(word文本),所有纸质文件扫描成PDF格式文件。
3、对超过裁判日期六个月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供送达证明。
4、因材料不齐需要补正的,应在告知补正后一个月内一次性补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检察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有关检察法律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法律规定可以邮寄送达的检察法律文书,人民检察
院可以交由邮政企业以检察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
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检察院接受送达的;
(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
(三)法律规定、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
别送达方式的。
第二条 以检察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有关检察法律文书的,该
送达与人民检察院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提出申诉或者提交答辩意见时,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填写当事人联系方式确认书。
第四条 当事人联系方式确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
对当事人联系方式确认书记载的内容,人民检察院和邮政企业应当为其保密。
当事人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检察院。
第五条 经人民检察院告知,当事人仍拒绝提供自己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其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其送达地址。
第六条 邮政企业按照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回执退回人民检察院。
邮政企业按照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在五个工作日内投送三次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到受送达人的,应当将邮件退回人民检察院,并说明退回的理由。
第七条 邮寄送达检察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由其本人签收,本人不在其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的,邮政企业可以将邮件交给与他同住的成年家属代收,但同住的成年家属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除外;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工作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检察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第八条 受送达人或者其代收人应当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受送达人或者其代收人在签收时,应当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回执上填写该证件的号码,代收人还应填写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受送达人或者其代收人拒绝签收的,由邮政企业的投递员记明情况,并将邮件退回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