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发工资怎样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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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补发工资怎样缴纳个人所得
税补发工资,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即,纳税人月初第一日至月末最后一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五千后,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九条第二款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二、个人所得税计算标准
1、每月取得工资收入后,先减去个人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以及按省级政府规定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再减去费用扣除额3500元/月(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及外籍人员、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中国境内的所得每月还可附加减除费用50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按3%至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第一款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第一款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第二款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税补发工资,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即,纳税人月初第一日至月末最后一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五千后,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九条第二款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二、个人所得税计算标准
1、每月取得工资收入后,先减去个人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以及按省级政府规定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再减去费用扣除额3500元/月(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及外籍人员、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中国境内的所得每月还可附加减除费用50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按3%至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第一款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第一款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第二款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