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是否可以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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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不可以买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五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购房的价格回购。购房人在购买经济适用房后,并不是拥有了房屋的完整所有权。
一、国家政府允许卖两限房吗?
政府售出的两限房在满足限制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出售。
根据《经济适用房管理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条件有哪些
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条件有:
1、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
2、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
三、限价商品房买卖规定
限价商品房买卖规定如下:
1、购房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五年内不得转让所购住房。确需转让的,可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回购住房继续用作限价商品住房向符合条件家庭供应;
2、如果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五年后转让所购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一、国家政府允许卖两限房吗?
政府售出的两限房在满足限制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出售。
根据《经济适用房管理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条件有哪些
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条件有:
1、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
2、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
三、限价商品房买卖规定
限价商品房买卖规定如下:
1、购房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五年内不得转让所购住房。确需转让的,可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回购住房继续用作限价商品住房向符合条件家庭供应;
2、如果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五年后转让所购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