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社保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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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企业为职工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时,缴费基数下限暂按3457元执行,缴费基数上限暂按19012元执行;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养老保险时,缴费基数下限暂按3457元执行,缴费基数上限暂按19012元执行。山东省2020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月缴费基数超出300%部分、不足60%部分,多退少补。
一、深圳社保的缴费基数
1.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上限为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缴费基数的下限为最低工资标准2200元;2.医疗保险的第一档缴费基数的上限为最高社会平均工资,缴费基数的下限为最低社火平局工资的60%;第二档、第三档的缴费基数为月平均工资;3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为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缴费基数的下限为最低工资标准2200元;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按照平均工资的300%,下限是按照平均工资的60%来确定。深圳社保缴费比例在本市户籍职工公司缴14%,个人缴8%;外来人员职工公司缴13%,个人缴1%;失业保险公司缴1.5%,个人缴1%;工伤保险公司缴根据行业,个人不缴;生育保险公司缴0.45%,个人不缴;医疗保险一档公司缴6.2%,个人缴2%;二档公司缴0.6%,个人缴0.2%;三档公司缴0.45%,个人缴0.1%。
二、杭州公积金最高基数
自2021年7月1日起,缴存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20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2021年新录用职工的缴存基数不作调整。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按杭州市2020年全市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缴存基数上限为32077元;缴存基数下限为政府公布执行的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即杭州市区下限为2010元,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下限为1660元。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高于上限且不低于下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鲁人社字〔2020〕181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暂定2021年度全省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在全省统一公布2020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之前,企业2021年度社会保险费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暂按19012元和3457元执行,灵活就业人员参照执行;机关事业单位2021年度社会保险费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暂按上年度标准执行。
一、深圳社保的缴费基数
1.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上限为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缴费基数的下限为最低工资标准2200元;2.医疗保险的第一档缴费基数的上限为最高社会平均工资,缴费基数的下限为最低社火平局工资的60%;第二档、第三档的缴费基数为月平均工资;3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为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缴费基数的下限为最低工资标准2200元;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按照平均工资的300%,下限是按照平均工资的60%来确定。深圳社保缴费比例在本市户籍职工公司缴14%,个人缴8%;外来人员职工公司缴13%,个人缴1%;失业保险公司缴1.5%,个人缴1%;工伤保险公司缴根据行业,个人不缴;生育保险公司缴0.45%,个人不缴;医疗保险一档公司缴6.2%,个人缴2%;二档公司缴0.6%,个人缴0.2%;三档公司缴0.45%,个人缴0.1%。
二、杭州公积金最高基数
自2021年7月1日起,缴存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20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2021年新录用职工的缴存基数不作调整。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按杭州市2020年全市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缴存基数上限为32077元;缴存基数下限为政府公布执行的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即杭州市区下限为2010元,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下限为1660元。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高于上限且不低于下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鲁人社字〔2020〕181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暂定2021年度全省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在全省统一公布2020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之前,企业2021年度社会保险费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暂按19012元和3457元执行,灵活就业人员参照执行;机关事业单位2021年度社会保险费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暂按上年度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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