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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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为工伤后,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具体的工伤赔偿标准为:
(一)医疗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三)交通费、食宿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四)康复治疗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辅助器具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由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六)停工留薪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七)护理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八)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至37条,按伤残等级赔付。
(九)伤残津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至37条,按伤残等级赔付。
一、工伤赔偿有营养费吗
工伤赔偿中是没有营养费的。工伤赔偿项目: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其他。
二、工伤保险待遇的类型有哪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5章“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有以下类型:
医疗康复待遇,医疗康复待遇包括工伤治疗及相关补助待遇,康复性治疗待遇,人工器官、矫形器等辅助器具的安装、配置待遇等等。
停工留薪期待遇,在停工留薪期间,工伤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伤残待遇,工伤职工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生活护理费等待遇。其中既有一次性待遇,也有长期待遇。
(一)医疗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三)交通费、食宿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四)康复治疗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辅助器具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由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六)停工留薪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七)护理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八)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至37条,按伤残等级赔付。
(九)伤残津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至37条,按伤残等级赔付。
一、工伤赔偿有营养费吗
工伤赔偿中是没有营养费的。工伤赔偿项目: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其他。
二、工伤保险待遇的类型有哪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5章“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有以下类型:
医疗康复待遇,医疗康复待遇包括工伤治疗及相关补助待遇,康复性治疗待遇,人工器官、矫形器等辅助器具的安装、配置待遇等等。
停工留薪期待遇,在停工留薪期间,工伤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伤残待遇,工伤职工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生活护理费等待遇。其中既有一次性待遇,也有长期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