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有什么区别

刘伟长律师
2022-12-11 · 律师
刘伟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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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的对象是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企业所得税的对象是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2、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流转额。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所得额。
3、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一、收取违约金方的税务处理
相对于收取违约金的一方,应注意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处理问题。
1、流转税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上述所说的违约金包含于价外费用中,而价外费用属于销售额的一部分,是基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该价外费用本质是与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具有关联关系,也就是说收取价外费用是由销售了货物或提供了应税劳务而引起的,并不是所有的违约金都属于价外费用,只有销货方随同销售了货物发生销售业务取得的违约金,才具有价外费用性质,从而一并征收增值税。而对在合同履约前(即未发生销售行为前)终止销售合同,纳税人在未销售货物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是在销售行为未发生而产生的,因此该违约金收入不属于增值税销售额价外费用的一部分,不征收增值税。
同理,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纳税人在未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非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的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行为所致,也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因此该笔违约金收入也不应征收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那么对未履约合同而取得的违约金,属于企业的其他收入所得,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企业适用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增值税怎么缴纳
增值税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对一般纳税人,就其销售(或进口)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加值征税,基本税率为17%,低税率为13%,出口货物为0%(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征收率一般为3%,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一般为1个月,纳税人应在次月的1日至10日的征期内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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