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幕墙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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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为加强建筑幕墙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建筑幕墙工程质量验收行为,使建筑幕墙工程安全可靠、节能减耗,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建筑幕墙工程质量验收。
1.0.3江苏省内建筑幕墙工程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组合幕墙
由不同材料的构架、面板(玻璃、金属、石材等)组成的建筑幕墙。
2.0.2人造板材幕墙
面板材料为人造板材的建筑幕墙。主要包括:瓷板幕墙、陶板幕墙、微晶玻璃幕墙、石材铝蜂窝板幕墙、木纤维板幕墙、纤维水泥板幕墙。
2.0.3双层幕墙
由外层幕墙、热通道和内层幕墙(或门、窗)构成,且在热通道内能够形成空气有序流动的建筑幕墙。
2.0.4封闭式建筑幕墙
要求具有阻止空气渗透和雨水渗漏功能的建筑幕墙。
2.0.5开放式幕墙
不要求具有阻止空气渗透或雨水渗漏功能的建筑幕墙。包括遮挡式和开缝式建筑幕墙。
2.0.6非透明幕墙
可见光不能直接透射入室内的幕墙。
2.0.7主控项目
幕墙工程中对安全、节能、性能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0.8一般项目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0.8一般项目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0.10相容性
粘接密封材料之间或粘结密封材料与其他材料相互接触时,相互不产生有害物理、化学反应的性能。
3、基本规定
3.1基本要求
3.1.1建筑幕墙工程的施工应按
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3.1.2建筑幕墙工程支承构件与主体结构应有效连接,连接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轻质填充墙和砌体结构墙应在连接部位增设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梁、柱。
3.1.3建筑幕墙工程采用的材料、五金配件、构件和组件等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及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
3.1.4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幕墙玻璃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应符合设计要求。
3.1.5建筑幕墙工程应对使用的主要材料部分性能指标按标准、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各类幕墙主要材料复验项目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的要求。
3.1.6主体结构与幕墙连接的各种预埋件,其数量、规格、位置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3.1.7幕墙的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及幕墙面板的安装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必须牢固。
3.1.8硅酮结构密封胶、硅酮建筑密封胶相容性、粘结性试验的材料必须见证取样,经送检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硅酮结构密封胶、硅酮建筑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3.1.9幕墙的抗风压性能、气密性能、水密性能、平面位移性能检测,工程监理或建设方应到实验室现场监督。抗风压性能、平面位移性能不合格的,应完善设计,重新检测;气密性能、水密性能不合格的,可局部完善后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
3.1.10幕墙工程各项材料复验、性能检测等应在幕墙工程施工前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批量加工和安装。有其它性能检测要求的,应根据设计或合同要求进行检测。
3.1.11建筑幕墙工程现场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要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时,应具有中文标识的出厂合格证、产品出厂检验报告、2年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强制性认证产品应有认证标识,进口材料应有商检证明。进场时应进行检查验收,并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确认。
2)建筑幕墙工程施工过程中,材料、五金配件、构件及组件的存放、搬运、吊装不应碰撞和损坏。
3)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交接检查并签字确认。
3.1.12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3.1.13幕墙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预埋件(或后置埋件)或后置螺栓连接件埋设。
2)构件的连接节点、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安装。
3)幕墙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及墙面转角处的构造节点。
4)幕墙防雷构造节点。
5)幕墙防火构造节点。
6)幕墙周边、组合幕墙交接部位以及幕墙内表面与主体结构之间的封堵。
7)板块安装固定块材质、间距、数量。
3.2检验批划分和检查检测数量
3.2.1幕墙工程尺寸、外观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相同设计、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幕墙工程每500~1000m2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m2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同一单位工程的不连续的幕墙工程应单独划分检验批。
3)对于异形或有特殊要求的幕墙,检验批的划分应根据幕墙的结构、工艺特点及幕墙工程规模,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1.0.1为加强建筑幕墙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建筑幕墙工程质量验收行为,使建筑幕墙工程安全可靠、节能减耗,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建筑幕墙工程质量验收。
1.0.3江苏省内建筑幕墙工程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组合幕墙
由不同材料的构架、面板(玻璃、金属、石材等)组成的建筑幕墙。
2.0.2人造板材幕墙
面板材料为人造板材的建筑幕墙。主要包括:瓷板幕墙、陶板幕墙、微晶玻璃幕墙、石材铝蜂窝板幕墙、木纤维板幕墙、纤维水泥板幕墙。
2.0.3双层幕墙
由外层幕墙、热通道和内层幕墙(或门、窗)构成,且在热通道内能够形成空气有序流动的建筑幕墙。
2.0.4封闭式建筑幕墙
要求具有阻止空气渗透和雨水渗漏功能的建筑幕墙。
2.0.5开放式幕墙
不要求具有阻止空气渗透或雨水渗漏功能的建筑幕墙。包括遮挡式和开缝式建筑幕墙。
2.0.6非透明幕墙
可见光不能直接透射入室内的幕墙。
2.0.7主控项目
幕墙工程中对安全、节能、性能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0.8一般项目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0.8一般项目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0.10相容性
粘接密封材料之间或粘结密封材料与其他材料相互接触时,相互不产生有害物理、化学反应的性能。
3、基本规定
3.1基本要求
3.1.1建筑幕墙工程的施工应按
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3.1.2建筑幕墙工程支承构件与主体结构应有效连接,连接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轻质填充墙和砌体结构墙应在连接部位增设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梁、柱。
3.1.3建筑幕墙工程采用的材料、五金配件、构件和组件等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及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
3.1.4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幕墙玻璃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应符合设计要求。
3.1.5建筑幕墙工程应对使用的主要材料部分性能指标按标准、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各类幕墙主要材料复验项目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的要求。
3.1.6主体结构与幕墙连接的各种预埋件,其数量、规格、位置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3.1.7幕墙的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及幕墙面板的安装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必须牢固。
3.1.8硅酮结构密封胶、硅酮建筑密封胶相容性、粘结性试验的材料必须见证取样,经送检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硅酮结构密封胶、硅酮建筑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3.1.9幕墙的抗风压性能、气密性能、水密性能、平面位移性能检测,工程监理或建设方应到实验室现场监督。抗风压性能、平面位移性能不合格的,应完善设计,重新检测;气密性能、水密性能不合格的,可局部完善后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
3.1.10幕墙工程各项材料复验、性能检测等应在幕墙工程施工前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批量加工和安装。有其它性能检测要求的,应根据设计或合同要求进行检测。
3.1.11建筑幕墙工程现场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要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时,应具有中文标识的出厂合格证、产品出厂检验报告、2年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强制性认证产品应有认证标识,进口材料应有商检证明。进场时应进行检查验收,并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确认。
2)建筑幕墙工程施工过程中,材料、五金配件、构件及组件的存放、搬运、吊装不应碰撞和损坏。
3)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交接检查并签字确认。
3.1.12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3.1.13幕墙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预埋件(或后置埋件)或后置螺栓连接件埋设。
2)构件的连接节点、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安装。
3)幕墙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及墙面转角处的构造节点。
4)幕墙防雷构造节点。
5)幕墙防火构造节点。
6)幕墙周边、组合幕墙交接部位以及幕墙内表面与主体结构之间的封堵。
7)板块安装固定块材质、间距、数量。
3.2检验批划分和检查检测数量
3.2.1幕墙工程尺寸、外观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相同设计、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幕墙工程每500~1000m2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m2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同一单位工程的不连续的幕墙工程应单独划分检验批。
3)对于异形或有特殊要求的幕墙,检验批的划分应根据幕墙的结构、工艺特点及幕墙工程规模,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