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撤诉处理的裁定能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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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中,法院的结案文书分为裁定结案和判决结案两种,两种文书均需要向当事人进行送达,结案文书为判决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上诉,其上诉的期限为收到文书之日起15日向原审法院或者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上诉,且需要缴纳相应的上诉费;而法院裁定结案的文书中有几种情形,比如说按撤诉处理的裁定书,而当事人在受到该裁定书是否可以进行上诉,答案是不可以。
2、我们需要理解按撤诉处理的意义,即原告在起诉后,法院依照相关的法律程序向原告送达相关的文书包括传票等,原告没有经过法庭的允许,未按照传票规定的时间参加庭审,则法院可以按照视为原告撤诉处理。因为原告未到庭法院没有足够的证据和事实对该案进行审理查明,所以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可以做出原告按撤诉处理。而该裁定书未经过实质的庭审质证环节,即没有经过庭审,所以没有进入案件实质审理阶段,没有经过该阶段,则该裁定书是属于程序上的裁定书,没有对原告的诉请进行判断,所以原告不能上诉。
3、如果按撤诉处理的裁定可以上诉,则会出现以下情形,即该案件直接进入到二审法院进行审理,依照我国二审终审的规定,当事人在案件经过二审后不能在进行上诉,所以该案件上诉后实际上只经过了一次实质性的审理,而如果审判结果原告不服,则缺少了再次上诉的机会,其实间接剥夺了原告的上诉权。所以按撤诉处理的裁定没有上诉权,实际上是出于保护原告的上诉权的角度出发;同时当事人如果在受到裁定书后,需要继续解决纠纷的,可以再次向法院进行起诉,该情况不属于一事不再理的范畴。同时按撤诉处理也是为了保障法院的审理程序的推进,提高法院的办案效率,如果原告一致未到庭,则该案件可能会无休止的延长下去。
4、有些裁定书区分与按撤诉处理的裁定书,因为该类裁定书对案件的事实问题或者是当事人的实体问题进行了处理,则可以进行上诉,其情形也比较多,如果当事人没有聘请律师且不清楚收到的法院送达的裁定书是否具有上诉权,则一般可以根据裁定书最后载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段落进行阅读,文书中一般会对是否具有上诉权即上诉期有说明。按照撤诉处理的案件,原告所缴纳的诉讼费减半收取,也就是说原告所缴纳的费用还会退还一半,需要原审法院向原告办理退费结算。
2、我们需要理解按撤诉处理的意义,即原告在起诉后,法院依照相关的法律程序向原告送达相关的文书包括传票等,原告没有经过法庭的允许,未按照传票规定的时间参加庭审,则法院可以按照视为原告撤诉处理。因为原告未到庭法院没有足够的证据和事实对该案进行审理查明,所以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可以做出原告按撤诉处理。而该裁定书未经过实质的庭审质证环节,即没有经过庭审,所以没有进入案件实质审理阶段,没有经过该阶段,则该裁定书是属于程序上的裁定书,没有对原告的诉请进行判断,所以原告不能上诉。
3、如果按撤诉处理的裁定可以上诉,则会出现以下情形,即该案件直接进入到二审法院进行审理,依照我国二审终审的规定,当事人在案件经过二审后不能在进行上诉,所以该案件上诉后实际上只经过了一次实质性的审理,而如果审判结果原告不服,则缺少了再次上诉的机会,其实间接剥夺了原告的上诉权。所以按撤诉处理的裁定没有上诉权,实际上是出于保护原告的上诉权的角度出发;同时当事人如果在受到裁定书后,需要继续解决纠纷的,可以再次向法院进行起诉,该情况不属于一事不再理的范畴。同时按撤诉处理也是为了保障法院的审理程序的推进,提高法院的办案效率,如果原告一致未到庭,则该案件可能会无休止的延长下去。
4、有些裁定书区分与按撤诉处理的裁定书,因为该类裁定书对案件的事实问题或者是当事人的实体问题进行了处理,则可以进行上诉,其情形也比较多,如果当事人没有聘请律师且不清楚收到的法院送达的裁定书是否具有上诉权,则一般可以根据裁定书最后载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段落进行阅读,文书中一般会对是否具有上诉权即上诉期有说明。按照撤诉处理的案件,原告所缴纳的诉讼费减半收取,也就是说原告所缴纳的费用还会退还一半,需要原审法院向原告办理退费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