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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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本罪的前身是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中第11条所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挪用单位资金罪。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挪用资金超过3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为拘役刑;数额为5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为拘役刑;数额为2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挪用资金30万元或挪用资金3万元未退还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85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4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资金10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的或挪用资金1。5万元进行非法活动且未退还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50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3、缓刑适用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1)挪用资金数额40万元以上或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15万元以上的;
(2)未全部退赃的;
(3)共同犯罪的主犯,且犯罪情节严重的;
(4)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
一、挪用资金罪减轻处罚的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法定的从轻情节有:
1、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7、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8、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9、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0、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11、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12、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3、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后者是依法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应按挪用公款罪论处。
2、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及财产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及接受委派的国家工作人员所在的非国有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所有权。可见,前者所侵害客体的范围,比后者广。
3、犯罪的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所有公共财产属性的公款。它既包括资金、有价证券,也包括特定款物,后者既包括当然的公共财产,也包括拟定的公共财产以及接受委派的国家工作人员所在的非国有单位的资金。
4、刑罚不同。前者比后者刑罚轻。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挪用资金超过3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为拘役刑;数额为5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为拘役刑;数额为2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挪用资金30万元或挪用资金3万元未退还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85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4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资金10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的或挪用资金1。5万元进行非法活动且未退还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50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3、缓刑适用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1)挪用资金数额40万元以上或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15万元以上的;
(2)未全部退赃的;
(3)共同犯罪的主犯,且犯罪情节严重的;
(4)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
一、挪用资金罪减轻处罚的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法定的从轻情节有:
1、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7、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8、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9、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0、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11、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12、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3、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后者是依法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应按挪用公款罪论处。
2、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及财产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及接受委派的国家工作人员所在的非国有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所有权。可见,前者所侵害客体的范围,比后者广。
3、犯罪的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所有公共财产属性的公款。它既包括资金、有价证券,也包括特定款物,后者既包括当然的公共财产,也包括拟定的公共财产以及接受委派的国家工作人员所在的非国有单位的资金。
4、刑罚不同。前者比后者刑罚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