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是否必须履行登记手续
展开全部
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也是应当进行登记的。基金业协会与中国证监会已经建立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共享和定期报告机制。对于已经进行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业协会将提供各项服务。
一、私募基金份额出质的实务建议参照上述案例对于私募基金份额质押的认定方式,为了更好地保护质权人质权的实现,我们建议:
1、对于有限合伙份额形式的私募基金份额,在出质时,可要求合伙企业出具同意该质押的决议,同时可要求合伙企业和出质人与质权人一起订立三方协议,在协议中约定合伙企业同意该质押,并且可就该合伙份额的收益分配、份额的转让、出质人的退伙等进行约定,要求合伙企业对关于合伙份额的任何变动应及时通知质权人,限制该等份额及其收益的转让和转移,并约定相关的违约责任。如有可能,可要求合伙企业将决议存入工商档案,并对三方协议进行公证。
2、对于契约型基金的基金份额,在出质时出质人可要求在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同时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出质人与质权人一起订立三方协议,协议中对私募基金份额的收益和分配、份额的转让等进行限制,并约定相关违约责任。如有可能,可对三方协议进行公证。
3、由于近年来对于私募基金的监管进行了规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中基协”)作为私募基金的登记备案机关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报送的对象,对于私募基金份额质押是否成立的认定,具有很高的权威。建议质权人在订立质押合同后,可要求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向中基协信息披露系统报送相关份额出质的信息,如此在发生争议时,可以向中基协申请公开相关信息,如能够获取该等信息,可能会增加质权已经成立的证明力。
二、私募基金特征
1、私募基金是一种特殊的投资基金,主要是相对于公募基金而言的;
2、私募基金一般只在“小圈子里”(仅面向特定的少数投资者)筹集资金;
3、私募基金的销售、赎回等运作过程具有私下协商和依靠私人间信任等特征;
4、私募基金的投资起点通常较高,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等组织机构,一般都要求具备特定规模的财产;
5、私募基金一般不得利用公开传媒等进行广告宣传,即不得公开地吸引和招徕投资者;
6、私募基金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通常也会以自有的资金进行投资,从而形成利益捆绑、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机制;
7、私募基金的监管环境相对宽松,即政府通常不对其进行严格规制;
8、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要求不严格;
9、私募基金的保密度较高;
10、私募基金的反应较为迅速,具有非常灵活自由的运作空间;
11、私募基金的投资回报相对较高(即高收益的机率相对较大)。
三、私募基金备案材料
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三)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
(四)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
(五)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一、私募基金份额出质的实务建议参照上述案例对于私募基金份额质押的认定方式,为了更好地保护质权人质权的实现,我们建议:
1、对于有限合伙份额形式的私募基金份额,在出质时,可要求合伙企业出具同意该质押的决议,同时可要求合伙企业和出质人与质权人一起订立三方协议,在协议中约定合伙企业同意该质押,并且可就该合伙份额的收益分配、份额的转让、出质人的退伙等进行约定,要求合伙企业对关于合伙份额的任何变动应及时通知质权人,限制该等份额及其收益的转让和转移,并约定相关的违约责任。如有可能,可要求合伙企业将决议存入工商档案,并对三方协议进行公证。
2、对于契约型基金的基金份额,在出质时出质人可要求在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同时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出质人与质权人一起订立三方协议,协议中对私募基金份额的收益和分配、份额的转让等进行限制,并约定相关违约责任。如有可能,可对三方协议进行公证。
3、由于近年来对于私募基金的监管进行了规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中基协”)作为私募基金的登记备案机关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报送的对象,对于私募基金份额质押是否成立的认定,具有很高的权威。建议质权人在订立质押合同后,可要求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向中基协信息披露系统报送相关份额出质的信息,如此在发生争议时,可以向中基协申请公开相关信息,如能够获取该等信息,可能会增加质权已经成立的证明力。
二、私募基金特征
1、私募基金是一种特殊的投资基金,主要是相对于公募基金而言的;
2、私募基金一般只在“小圈子里”(仅面向特定的少数投资者)筹集资金;
3、私募基金的销售、赎回等运作过程具有私下协商和依靠私人间信任等特征;
4、私募基金的投资起点通常较高,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等组织机构,一般都要求具备特定规模的财产;
5、私募基金一般不得利用公开传媒等进行广告宣传,即不得公开地吸引和招徕投资者;
6、私募基金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通常也会以自有的资金进行投资,从而形成利益捆绑、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机制;
7、私募基金的监管环境相对宽松,即政府通常不对其进行严格规制;
8、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要求不严格;
9、私募基金的保密度较高;
10、私募基金的反应较为迅速,具有非常灵活自由的运作空间;
11、私募基金的投资回报相对较高(即高收益的机率相对较大)。
三、私募基金备案材料
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三)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
(四)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
(五)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