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吧的相关法律法规(网吧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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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吧相关法律
网吧相关法律相关的法律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制定的法规。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审批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扩展资料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1、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2、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3、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4、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5、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1、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2、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3、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4、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5、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2.国家对待网吧的相关法律
一、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作为网络文化市场的主管部门,要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贯彻“积极发展、加强管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的方针,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
要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明确对利用互联网经营艺术品、音像制品、网络游戏、演出活动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思路,制定发展规划,完善管理法规,使网络文化市场健康有序、规范发展。 二、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取得编制部门、财政部门的支持,尽快解决网络文化市场管理机构编制、人员和经费等问题,充实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网络文化市场管理人员,建成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精干、高效、廉洁的网络文化市场管理队伍。
三、努力推进全国
网吧相关法律相关的法律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制定的法规。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审批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扩展资料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1、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2、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3、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4、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5、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1、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2、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3、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4、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5、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2.国家对待网吧的相关法律
一、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作为网络文化市场的主管部门,要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贯彻“积极发展、加强管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的方针,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
要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明确对利用互联网经营艺术品、音像制品、网络游戏、演出活动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思路,制定发展规划,完善管理法规,使网络文化市场健康有序、规范发展。 二、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取得编制部门、财政部门的支持,尽快解决网络文化市场管理机构编制、人员和经费等问题,充实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网络文化市场管理人员,建成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精干、高效、廉洁的网络文化市场管理队伍。
三、努力推进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