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多个同学殴打算校园暴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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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校园暴力。
校园暴力定义:发生在学校校园内、校园外、学校的教育活动中,由老师、同学或校外人员,任意通过语言、器械等,对老师和学生的生理、心理、名誉等造成伤害的行为,都算作校园暴力。校园暴力有以下3种类型:语言暴力:学生常常通过污言秽语对学生进行人格攻击,从而产生各种问题;身体暴力:指借助身体的优势欺负同学;心理暴力:一直用语言等方式给其他同学心理上的许多压力,使其出现严重的不良反应。
学生应该拿出被霸凌(校暴留下的伤痕等)的证据,向班主任、家长、校方反应举报,轻则由校方处罚,给予赔礼道歉。重则需要刑事处罚。具体视情节而定。遇到校园霸凌,不要惧怕,一定要积极投诉,相信邪不压正。
校园欺凌不一定在校园内发生,放学后同学间的欺负行为也算在内。其主要表现是身体强壮的学生欺负弱小的学生,令其在心灵及肉体上感到痛苦。校园欺凌通常都是重复发生,而不是单一的偶发事件。有时是一人欺负一人;有时集体欺负一人。通常欺负者不觉得自己不对,而且受害者怕事,默默承受而不敢反抗和告发欺凌者。因此,恶性循环导致受害者的身心深受煎熬。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7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38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39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校园暴力定义:发生在学校校园内、校园外、学校的教育活动中,由老师、同学或校外人员,任意通过语言、器械等,对老师和学生的生理、心理、名誉等造成伤害的行为,都算作校园暴力。校园暴力有以下3种类型:语言暴力:学生常常通过污言秽语对学生进行人格攻击,从而产生各种问题;身体暴力:指借助身体的优势欺负同学;心理暴力:一直用语言等方式给其他同学心理上的许多压力,使其出现严重的不良反应。
学生应该拿出被霸凌(校暴留下的伤痕等)的证据,向班主任、家长、校方反应举报,轻则由校方处罚,给予赔礼道歉。重则需要刑事处罚。具体视情节而定。遇到校园霸凌,不要惧怕,一定要积极投诉,相信邪不压正。
校园欺凌不一定在校园内发生,放学后同学间的欺负行为也算在内。其主要表现是身体强壮的学生欺负弱小的学生,令其在心灵及肉体上感到痛苦。校园欺凌通常都是重复发生,而不是单一的偶发事件。有时是一人欺负一人;有时集体欺负一人。通常欺负者不觉得自己不对,而且受害者怕事,默默承受而不敢反抗和告发欺凌者。因此,恶性循环导致受害者的身心深受煎熬。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7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38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39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