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成立分公司的利弊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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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成立分公司的利处:
(一)经营设立方面
1、分公司为了便于经营,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较简单;
2、分公司的设立较简单,费用较少;
3、总公司可以根据经营状况调整对分公司的资本注入,经营风险相对比较小。
(二)税务方面
1、分公司交付给总公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提税;
2、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因不涉及所有权变动,不必负担税收。
建筑行业成立分公司的弊处:
1、在外地创办独立核算分公司,需要办理许多手续,设立程序复杂,开办费用也较大。
2、要求比较高,设立分公司应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只有国家授权投资的公司可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即国有独资的子)其他公司只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控股子公司。
3、公司初期设立子公司的经营风险相对较大。
4、分公司承担全面纳税义务,需要独立缴纳所得税,承担的税务水平相对比较高。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建筑行业简易征收的三个条件
建筑行业简易征收的三个条件:
一是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二是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三是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做公司的法人的利弊有哪些
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好处在于,地位身份较高并且收入也是很可观的;但弊处在于,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代表了公司的行为,公司遭受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一)经营设立方面
1、分公司为了便于经营,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较简单;
2、分公司的设立较简单,费用较少;
3、总公司可以根据经营状况调整对分公司的资本注入,经营风险相对比较小。
(二)税务方面
1、分公司交付给总公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提税;
2、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因不涉及所有权变动,不必负担税收。
建筑行业成立分公司的弊处:
1、在外地创办独立核算分公司,需要办理许多手续,设立程序复杂,开办费用也较大。
2、要求比较高,设立分公司应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只有国家授权投资的公司可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即国有独资的子)其他公司只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控股子公司。
3、公司初期设立子公司的经营风险相对较大。
4、分公司承担全面纳税义务,需要独立缴纳所得税,承担的税务水平相对比较高。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建筑行业简易征收的三个条件
建筑行业简易征收的三个条件:
一是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二是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三是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做公司的法人的利弊有哪些
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好处在于,地位身份较高并且收入也是很可观的;但弊处在于,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代表了公司的行为,公司遭受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