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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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1、申办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应具备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未违反政策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的发放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6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54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县级审批(3月31日前)
【法律依据】: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95号)、《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精神,结合我省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申办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应具备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未违反政策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的发放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6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54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县级审批(3月31日前)
【法律依据】: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95号)、《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精神,结合我省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