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转城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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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
为推动我区城乡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农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3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管理相关规定自愿退出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构(附)着物(以下简称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的退出与利用,适用本实施办法。
已用地未转非人员、未转非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失地农村移民、城中村农村居民按照国家和我区土地征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一)统筹规划原则。总体设计,分类规划,统筹城乡土地利用。
(二)依法自愿原则。农村土地退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三)合理补偿原则。应当给予退出农村土地的农民合理补偿,充分保障农民的财产、居住等各项权利。
(四)统一管理原则。退出的农村土地应当统一管理,分类合理利用。
(五)用途管制原则。农村土地的退出与利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四条
重庆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负责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重庆市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农委)负责全区农村承包地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公安、财政、民政、建委、房屋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相关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实施具体工作,组织和指导村(居委会)、社(组)切实做好转户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退出与利用工作。
第六条
区级相关部门应结合城镇化和经济社会发展进程,量力而行,引导、鼓励、扶持社会资本参与退出农村土地的整治、流转和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支持和鼓励城市工商资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农村土地流转,提高农村退出土地的利用效率。
第二章 退出和补偿
第七条 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247号)规定的准入条件、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为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农村土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5-18
重庆农转城赔偿标准
您好,您咨询的这个问题我已知悉,正在整理答案,请稍等一会儿哦~
第一条为推动我区城乡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农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3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管理相关规定自愿退出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构(附)着物(以下简称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的退出与利用,适用本实施办法。已用地未转非人员、未转非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失地农村移民、城中村农村居民按照国家和我区土地征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实施办法。(一)统筹规划原则。总体设计,分类规划,统筹城乡土地利用。(二)依法自愿原则。农村土地退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三)合理补偿原则。应当给予退出农村土地的农民合理补偿,充分保障农民的财产、居住等各项权利。(四)统一管理原则。退出的农村土地应当统一管理,分类合理利用。(五)用途管制原则。农村土地的退出与利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第四条重庆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负责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重庆市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农委)负责全区农村承包地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公安、财政、民政、建委、房屋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相关工作。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实施具体工作,组织和指导村(居委会)、社(组)切实做好转户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退出与利用工作。第六条 区级相关部门应结合城镇化和经济社会发展进程,量力而行,引导、鼓励、扶持社会资本参与退出农村土地的整治、流转和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支持和鼓励城市工商资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农村土地流转,提高农村退出土地的利用效率。第二章 退出和补偿第七条 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247号)规定的准入条件、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为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农村土
你好我是想问我妈今年六十七岁,现家乡在搞多复垦和农转城,原户口分开了,但房产没分,现可以去办理吗
稍等,正在查询
分户的条件及手续,可以参照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分户需满足以下条件:1、本人成年且经济独立;2、夫妻之间、未成年子女之间与父母之间不分户;3、不与户主居住在一处,拥有单独住房且有明确的门、户、牌住址;4、乡、村、组同意分户的证明。二、办理户口分立时,还需提供以下材料:1、乡村组同意分户的三级证明,证明上需加盖公章,加签经办人姓名;2、以本人名义提出分户申请,并提供本人签名的分户申请书;3、本人的房屋产权证明(农村建房审批表或房产证);4、到民政部门申请房屋明确的门、户、牌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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