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局也备案了,怎么还是不给合同,说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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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02-19
房管局也备案了,怎么还是不给合同,说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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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开发商不给合同的处理办法:1、可以继续向开发商索要,暂时无法取得原件的可以要求开发商提供复印件并在上面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章;2、开发商仍然拒绝提供的可以要求房产管理部门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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