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由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涉及到递延所得税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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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按照历史成本计量只认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在税法中不认其公允价值,成本法下,计税会计没有差异,但是转了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是以公允价值计量的,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06-06
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由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涉及到递延所得税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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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下午好哦,很高兴为您解答!投资性房地产计量由成本模式转化为公允价值模式,计税基础: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确定(按照历史成本该提折旧继续 提折旧)
账面价值:按期末公允价值计量。即:本题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折旧=3940-468=3472账面价值=期末公允价值=4472
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一般计税基础都虽历史成本,改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变化的只有账面价值。
在税法中不承认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税法只承认账面价值,所以当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的时候就会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而会计上转换成公允模式以后就不计提折旧了,二税法中还要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所以就会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
税法按照历史成本计量只认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在税法中不认其公允价值,成本法下,计税会计没有差异,但是转了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是以公允价值计量的,
报表反应的也是公允价值,计税基础还是按照成本模式的,两者之间差异不就出来了所以会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由成本模式改为公允价值模式,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需要把变更时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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