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1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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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您好,食品安全法148条内容如下:其由以下两款组成:第1款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产经营者,应当实⾏⾸负责任制,先⾏赔付,不得推诿;属于⽣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第2款规定:⽣产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付价款⼗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增加赔偿的⾦额不⾜⼀千元的,为⼀千元。但是,⾷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11-22
食品安全法148条
您好,食品安全法148条内容如下:其由以下两款组成:第1款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产经营者,应当实⾏⾸负责任制,先⾏赔付,不得推诿;属于⽣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第2款规定:⽣产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付价款⼗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增加赔偿的⾦额不⾜⼀千元的,为⼀千元。但是,⾷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法律分析:食品安全的概念1974年由联合国粮农组织提出,包括广义和狭义2层含义。广义指食品的数量安全、卫生安全和发展安全;《食品安全法》定义的食品安全则是一个狭义的概念。广义的食品安全强调了量的充足,而狭义的食品安全更重视质的保障。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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