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了解一下签订保险合同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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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履行中投保人义务履行如下:
(一)如实告知如实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将保险标的重要事实,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保险人作真实陈述。所谓保险标的重要事实,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及影响保险费率的事实。如实告知是投保人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也是保险人实现其权利的必要条件。《保险法》实行“询问告知”的原则,即投保人只要如实回答了保险人的询问,就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二)交付保险费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最基本的义务,也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保险法》要求: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并应根据合同约定,一次交付或分期交付。
(三)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保险合同订立后,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保险人有权对保险标的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对保险标的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定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四)危险增加通知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和公平原则,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则可以根据保险标的危险增加的程度决定是否提高保险费和是否继续承保。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保险标的因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五)保险事故发生通知《保险法》第21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目的在于:
(1)使保险人得以迅速调查事实真相,不致因拖延时日而使证据灭失,影响责任的确定;
(2)便于保险人及时采取措旌,协助被保险人抢救被保险财产,处理保险事故,使损失不致扩大;
(3)使保险人有准备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必要时间。同时,履行保险事故发生通知义务,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获得保险赔偿或给付的必要程序。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法律要求采取书面形式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六)出险施救《保险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为鼓励投保人、被保险人积极履行施救义务,《保险法》第41条还规定,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七)提供单证《保险法》第22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人提供单证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一项法定义务。向保险人索赔应当提供的单证,是指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包括保险单、批单、检验报告、证明材料等。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请求均应履行该项义务。
(八)协助追偿在财产保险中由第三人行为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保险金后,享有代位求偿权,即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向第三人索赔。《保险法》第47条规定:“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力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保险法>第45条第三款还规定:“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一)如实告知如实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将保险标的重要事实,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保险人作真实陈述。所谓保险标的重要事实,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及影响保险费率的事实。如实告知是投保人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也是保险人实现其权利的必要条件。《保险法》实行“询问告知”的原则,即投保人只要如实回答了保险人的询问,就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二)交付保险费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最基本的义务,也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保险法》要求: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并应根据合同约定,一次交付或分期交付。
(三)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保险合同订立后,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保险人有权对保险标的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对保险标的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定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四)危险增加通知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和公平原则,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则可以根据保险标的危险增加的程度决定是否提高保险费和是否继续承保。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保险标的因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五)保险事故发生通知《保险法》第21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目的在于:
(1)使保险人得以迅速调查事实真相,不致因拖延时日而使证据灭失,影响责任的确定;
(2)便于保险人及时采取措旌,协助被保险人抢救被保险财产,处理保险事故,使损失不致扩大;
(3)使保险人有准备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必要时间。同时,履行保险事故发生通知义务,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获得保险赔偿或给付的必要程序。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法律要求采取书面形式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六)出险施救《保险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为鼓励投保人、被保险人积极履行施救义务,《保险法》第41条还规定,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七)提供单证《保险法》第22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人提供单证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一项法定义务。向保险人索赔应当提供的单证,是指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包括保险单、批单、检验报告、证明材料等。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请求均应履行该项义务。
(八)协助追偿在财产保险中由第三人行为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保险金后,享有代位求偿权,即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向第三人索赔。《保险法》第47条规定:“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力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保险法>第45条第三款还规定:“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