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颅一般鉴定几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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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颅手术能评伤残主要考虑有以下的几个方面:
第一、开颅手术前伤害的程度,比如脑挫裂伤、颅骨凹陷、颅内的血肿,这是第一个考虑的因素;
第二、开颅手术的大小,如凹陷骨折的复位、开颅清除血肿、去骨瓣减压,程度也是有所区别的;
第三、开颅手术后恢复的程度,是完全恢复、部分恢复还是留一些后遗症;
第四、考虑是什么样的后遗症?生活部分自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还是偏瘫、失语、听力丧失、单眼或双眼视力丧失。
所以开颅手术一般来讲,在鉴定中只要有颅内血肿或者脑挫裂伤的,一般在八级到九级。但是具体到个例,开颅手术评几级伤残需要综合评定,就是根据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和现场的查体综合来评定。
一、评残标准是怎么样的
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具体如下:
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二、评残申请的手续和审批程序
(1)本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受伤、治伤经过和现在遗有的残情等。
(2)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将所需评残(调等级)的材料报(市、区)民政部门审查。
(3)县(市、区)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具备评残条件的,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检查,由医院伤残医学鉴定小组做出残情鉴定。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残情鉴定小组残情鉴定,填写《革命伤残人员评残报表》或《调整革命伤残人员伤残等级报批表》表中相应栏目审查意见。审查后,将全套(评残、调整等级)材料报地(州、市)区民政部门审查。
(4)地、州(市)民政部门审查后,认为符合评残(调等级)条件的,在《革命伤残报批表》或《调整革命伤残人员伤残等级报批表》相应栏目中签署审查意见,连同其它材料一并报省民政厅审批。被批准评定伤残等级或调整伤残等级的,由省统一编号填发证件。对不符合评残等级条件或调整伤残等级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在报批表相应栏目中注明理由并加盖公章,连同其他材料退回。
第一、开颅手术前伤害的程度,比如脑挫裂伤、颅骨凹陷、颅内的血肿,这是第一个考虑的因素;
第二、开颅手术的大小,如凹陷骨折的复位、开颅清除血肿、去骨瓣减压,程度也是有所区别的;
第三、开颅手术后恢复的程度,是完全恢复、部分恢复还是留一些后遗症;
第四、考虑是什么样的后遗症?生活部分自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还是偏瘫、失语、听力丧失、单眼或双眼视力丧失。
所以开颅手术一般来讲,在鉴定中只要有颅内血肿或者脑挫裂伤的,一般在八级到九级。但是具体到个例,开颅手术评几级伤残需要综合评定,就是根据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和现场的查体综合来评定。
一、评残标准是怎么样的
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具体如下:
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二、评残申请的手续和审批程序
(1)本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受伤、治伤经过和现在遗有的残情等。
(2)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将所需评残(调等级)的材料报(市、区)民政部门审查。
(3)县(市、区)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具备评残条件的,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检查,由医院伤残医学鉴定小组做出残情鉴定。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残情鉴定小组残情鉴定,填写《革命伤残人员评残报表》或《调整革命伤残人员伤残等级报批表》表中相应栏目审查意见。审查后,将全套(评残、调整等级)材料报地(州、市)区民政部门审查。
(4)地、州(市)民政部门审查后,认为符合评残(调等级)条件的,在《革命伤残报批表》或《调整革命伤残人员伤残等级报批表》相应栏目中签署审查意见,连同其它材料一并报省民政厅审批。被批准评定伤残等级或调整伤残等级的,由省统一编号填发证件。对不符合评残等级条件或调整伤残等级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在报批表相应栏目中注明理由并加盖公章,连同其他材料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