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可以征收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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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况可以征收房屋:因公共利益或公共事业需要征收的;因城乡规划需要征收的;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征收的;因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征收的;因国防和外交需要征收的。
一、国有土地拆迁赔偿标准
国有土地拆迁赔偿标准:为满足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在国有土地上征收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房屋的,应当给予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公平补偿。被征收的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可以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日时,被征收房屋的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交换。因房屋征收而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二、城市房屋拆迁必须满足的要求有哪些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满足的要求有: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事业的需要;
4、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
5、政府根据规定组织实施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区旧城改造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规定,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
三、590号令征收补偿项目
590号令是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具体补偿金额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国有土地拆迁赔偿标准
国有土地拆迁赔偿标准:为满足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在国有土地上征收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房屋的,应当给予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公平补偿。被征收的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可以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日时,被征收房屋的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交换。因房屋征收而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二、城市房屋拆迁必须满足的要求有哪些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满足的要求有: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事业的需要;
4、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
5、政府根据规定组织实施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区旧城改造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规定,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
三、590号令征收补偿项目
590号令是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具体补偿金额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