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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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征
1、是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本身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在国有独资公司中没有特殊规定的,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2、股东唯一。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唯一股东的身份行使股东会的职权。所以,国有独资公司在性质上属于一人公司。
3、股东法定。即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只能是国家,只能由国家单独出资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行股东权利。
二、组织机构
1、权力机构
(1)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3)但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4)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执行机构:董事会
(1)董事会是执行机关,也是法定必设机关。
(2)董事会的组成: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3、任职限制
(1)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2)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4、监督机构:监事会
(1)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
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决定。
1、是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本身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在国有独资公司中没有特殊规定的,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2、股东唯一。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唯一股东的身份行使股东会的职权。所以,国有独资公司在性质上属于一人公司。
3、股东法定。即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只能是国家,只能由国家单独出资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行股东权利。
二、组织机构
1、权力机构
(1)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3)但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4)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执行机构:董事会
(1)董事会是执行机关,也是法定必设机关。
(2)董事会的组成: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3、任职限制
(1)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2)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4、监督机构:监事会
(1)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
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