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是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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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是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依据我国中央银行的相关通知,比-特币是属于虚假的货币,并不是我国法律意义上的真正货币,并且比-特币的风险是非常高的,投资者一定要谨慎。相关法律规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一、正确认识比-特币的属性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三、加强对比-特币互联网站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当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电信管理机构根据相关管理部门的认定和处罚意见,依法对违法比-特币互联网站予以关闭。
四、防范比-特币可能产生的洗钱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当密切关注比-特币及其他类似的具有匿名、跨境流通便利等特征的虚拟商品的动向及态势,认真研判洗钱风险,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各分支机构应当将在辖区内依法设立并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机构纳入反洗钱监管,督促其加强反洗钱监测。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对用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用户使用实名注册,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各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以及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如发现与比-特币及其他虚拟商品相关的可疑交易,应当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调查活动;对于发现使用比-特币进行诈骗、赌博、洗钱等犯罪活动线索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五、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及投资风险提示各部门和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正确使用货币概念,注重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将正确认识货币、正确看待虚拟商品和虚拟货币、理性投资、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等观念纳入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的内容,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各金融监管机构可以根据本通知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一、正确认识比-特币的属性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三、加强对比-特币互联网站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当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电信管理机构根据相关管理部门的认定和处罚意见,依法对违法比-特币互联网站予以关闭。
四、防范比-特币可能产生的洗钱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当密切关注比-特币及其他类似的具有匿名、跨境流通便利等特征的虚拟商品的动向及态势,认真研判洗钱风险,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各分支机构应当将在辖区内依法设立并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机构纳入反洗钱监管,督促其加强反洗钱监测。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对用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用户使用实名注册,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各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以及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如发现与比-特币及其他虚拟商品相关的可疑交易,应当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调查活动;对于发现使用比-特币进行诈骗、赌博、洗钱等犯罪活动线索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五、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及投资风险提示各部门和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正确使用货币概念,注重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将正确认识货币、正确看待虚拟商品和虚拟货币、理性投资、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等观念纳入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的内容,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各金融监管机构可以根据本通知制定相关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