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种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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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的工业产权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的版权(著作权)两部分。
知识产权的种类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划分标准,国际法和国内法是划分的根据。
广义的知识产权,可以包括一切人类智力创造成果即WIPO所划定的范围,但给予保护的内容却由国内法所确立。例如:“发现权”。对广义知识产权的划分,也有按1992年国际保护工业产权东京大会的标准,将知识产权分为“创造性成果权利”
和“识别性标记权利”两大类。
前者包括发明专利权、集成电路权、植物新品种权、Kow-How技术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版权、软件权等。后者包括商标权、商号权、其他与制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识别性标志权。当然,识别性标志也渗透着智力创造,只不过功能、表现形式侧重点不同而已。狭义的知识产权,指工业产权和版权。本书以产生权利的法律依据作为划分的标准。
1.根据国内法的分类,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或版权)(第94条)、专利权(第95条)、商标专用权(第96条)、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第97条)。由于发现本身不能在工农业生产中直接应用,即不具有财产性质,许多国家不把它作为版权与有关知识产权保护。
2.我国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类别:我国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分为工业产权和著作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禁止不正当竞争权。工业产权(Idsty
popety)作为一种动产,有企业形态的产权涵义。但又是一种知识产权(Itellectal
Popety),具有知识形态的含义。工业
(Idsty)应作广义的理解,它本身就包括农业、工业、采掘业、商业等所有的产业部门。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称为知识产权三大支柱。地理标志、传统知识、生物多样性等相关知识产权有待国内法加以保护。
3.根据国际法的分类
广义的知识产权分类也就是根据国际法的分类,主要是根据WIPO《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根据《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款规定,知识产权可以分为如下8类:
a.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
b.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
c.关于人们在一切领域中发明的权利。
d.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
e.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
f.关于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和标记权利。
g.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h.
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来自智力活动的权利。
综上所诉,伴随着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不断深化改革和进步,相关知识产权部门要在原先对于知识产权的种类的相关文件上不断进行完善以适应现行社会的发展状况。现在关于这方面的规定,包括了全国范围内确权实践的宝贵经验。
知识产权的种类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划分标准,国际法和国内法是划分的根据。
广义的知识产权,可以包括一切人类智力创造成果即WIPO所划定的范围,但给予保护的内容却由国内法所确立。例如:“发现权”。对广义知识产权的划分,也有按1992年国际保护工业产权东京大会的标准,将知识产权分为“创造性成果权利”
和“识别性标记权利”两大类。
前者包括发明专利权、集成电路权、植物新品种权、Kow-How技术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版权、软件权等。后者包括商标权、商号权、其他与制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识别性标志权。当然,识别性标志也渗透着智力创造,只不过功能、表现形式侧重点不同而已。狭义的知识产权,指工业产权和版权。本书以产生权利的法律依据作为划分的标准。
1.根据国内法的分类,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或版权)(第94条)、专利权(第95条)、商标专用权(第96条)、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第97条)。由于发现本身不能在工农业生产中直接应用,即不具有财产性质,许多国家不把它作为版权与有关知识产权保护。
2.我国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类别:我国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分为工业产权和著作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禁止不正当竞争权。工业产权(Idsty
popety)作为一种动产,有企业形态的产权涵义。但又是一种知识产权(Itellectal
Popety),具有知识形态的含义。工业
(Idsty)应作广义的理解,它本身就包括农业、工业、采掘业、商业等所有的产业部门。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称为知识产权三大支柱。地理标志、传统知识、生物多样性等相关知识产权有待国内法加以保护。
3.根据国际法的分类
广义的知识产权分类也就是根据国际法的分类,主要是根据WIPO《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根据《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款规定,知识产权可以分为如下8类:
a.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
b.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
c.关于人们在一切领域中发明的权利。
d.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
e.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
f.关于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和标记权利。
g.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h.
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来自智力活动的权利。
综上所诉,伴随着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不断深化改革和进步,相关知识产权部门要在原先对于知识产权的种类的相关文件上不断进行完善以适应现行社会的发展状况。现在关于这方面的规定,包括了全国范围内确权实践的宝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