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资产管理公司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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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公司设立条件是:
1、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核拨;
2、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3、设总裁1人、副总裁若干人,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任职资格。
一、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有哪些条件
公司制股权类投资基金设立条件是:1、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3、须向管理部门备案;4、经营范围符合法律规定;5、有符合法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股权投资公司注册条件和要求
1、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有良好的经营记录。2、股权投资基金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200人;有良好的经营记录。3、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4、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向市金融办申请前置批文;注册资本>=200万美金等值货币;2名五年以上从业经验的高管。5、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向市金融办申请前置批文;注册资本>=1500万美金等值货币;单个合伙人出资>=100万美金等值货币;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境外投资人,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在其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具备自有资产规模不低于一亿美元或者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二亿美元。
三、设立证券公司的条件有哪些
一般情况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纪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第五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核拨。
第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第七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须经财政部同意,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第八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总裁1人、副总裁若干人。总裁、副总裁由国务院任命。总裁对外代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行使职权,负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任职资格。
1、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核拨;
2、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3、设总裁1人、副总裁若干人,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任职资格。
一、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有哪些条件
公司制股权类投资基金设立条件是:1、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3、须向管理部门备案;4、经营范围符合法律规定;5、有符合法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股权投资公司注册条件和要求
1、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有良好的经营记录。2、股权投资基金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200人;有良好的经营记录。3、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4、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向市金融办申请前置批文;注册资本>=200万美金等值货币;2名五年以上从业经验的高管。5、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向市金融办申请前置批文;注册资本>=1500万美金等值货币;单个合伙人出资>=100万美金等值货币;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境外投资人,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在其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具备自有资产规模不低于一亿美元或者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二亿美元。
三、设立证券公司的条件有哪些
一般情况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纪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第五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核拨。
第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第七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须经财政部同意,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第八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总裁1人、副总裁若干人。总裁、副总裁由国务院任命。总裁对外代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行使职权,负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