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审查有哪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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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是对商标注册申请的书件、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审查,主要就申请书的填写是否属实、准确、清晰和有关手续是否完备进行审查。通过形式审查决定商标注册申请能否受理。形式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资格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注册商标的主体资格和申请人申请商标所指定保护的商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外国申请人是否委托了我国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国内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其委托书是否符合要求。
3、申请书填写是否符合规定。包括申请人的名义与印章、营业执照是否一致;申请人的地址是否准确;申请人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填写是否规范、具体,分类是否准确。
4、商标及商标图样的规格、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5、应交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规费是否缴纳。
6、审查一份申请是否只申报了一个商标。
7、审查商标的申请日期,编定申请号,《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的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通过审查认为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编定申请号,发给《受理通知书》。
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
对于要求补正而未作补正或补正超过期限的,也同样予以退回,申请日不予保留。
二、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是对商标是否具备注册条件的审查。申请注册的商标能否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取决于是否通过了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商标是否违背商标法的禁用条款。
2、商标是否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是否具有显著特征。
3、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混同,是否与申请在先的商标及已撤销、失效并不满1年的注册商标相混同。
三、禁用条款审查
上述第1项禁用条款的审查,也叫拒绝商标注册的绝对理由的审查,是对商标合法性的审查;第2项是否具有显著特征的审查和第3项是商标的新颖性即是否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的审查,也叫拒绝注册商标的相对理由的审查。
2001年修改后的商标法,在“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一章中增加了如下规定作为第31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一规定为制止利用商标法先申请原则抢先注册他人创设的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于建立符合诚实信用商业道德和行业惯例的市场竞争环境大有必要。这一规定也是在总结商标法实施近二十年来的经验和教训作出的必然选择。
但是,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损害了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否为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申请人是否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能否作为实质审查的内容?如果列为实质审查的内容,他人除商标权外的在先权利、未注册的商标均不可能在商标局备案,至于申请人是否为不正当抢注,从申请书件上则更难反映,如果列为实质审查的内容,商标局在技术上无法做到真正的实质性的审查。我们认为将法律这一规定作为在先商标使用人提出“商标异议”和提出“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对初步审定的商标及核准注册商标提出异议或要求撤销的理由比作为商标局实质审查的内容更为可行的。当然,既要堵住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的法律漏洞,又要保持先申请原则的严肃性。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今后出台的商标法规应作精心设计。
注册申请经过实质审查,商标局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或与他人在先注册或先申请的商标相混同的,驳回申请,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简单陈述驳回理由,并将申请书及有关书件一并退回申请人或其代理人。
商标局如果认为商标注册申请虽有不符合规定之处,但可以修正的则发给《商标审查意见书》,限定修正时间。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作修正或修改后仍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驳回申请,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
凡是经过实质审查,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并且有显著性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
形式审查是对商标注册申请的书件、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审查,主要就申请书的填写是否属实、准确、清晰和有关手续是否完备进行审查。通过形式审查决定商标注册申请能否受理。形式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资格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注册商标的主体资格和申请人申请商标所指定保护的商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外国申请人是否委托了我国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国内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其委托书是否符合要求。
3、申请书填写是否符合规定。包括申请人的名义与印章、营业执照是否一致;申请人的地址是否准确;申请人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填写是否规范、具体,分类是否准确。
4、商标及商标图样的规格、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5、应交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规费是否缴纳。
6、审查一份申请是否只申报了一个商标。
7、审查商标的申请日期,编定申请号,《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的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通过审查认为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编定申请号,发给《受理通知书》。
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
对于要求补正而未作补正或补正超过期限的,也同样予以退回,申请日不予保留。
二、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是对商标是否具备注册条件的审查。申请注册的商标能否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取决于是否通过了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商标是否违背商标法的禁用条款。
2、商标是否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是否具有显著特征。
3、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混同,是否与申请在先的商标及已撤销、失效并不满1年的注册商标相混同。
三、禁用条款审查
上述第1项禁用条款的审查,也叫拒绝商标注册的绝对理由的审查,是对商标合法性的审查;第2项是否具有显著特征的审查和第3项是商标的新颖性即是否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的审查,也叫拒绝注册商标的相对理由的审查。
2001年修改后的商标法,在“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一章中增加了如下规定作为第31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一规定为制止利用商标法先申请原则抢先注册他人创设的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于建立符合诚实信用商业道德和行业惯例的市场竞争环境大有必要。这一规定也是在总结商标法实施近二十年来的经验和教训作出的必然选择。
但是,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损害了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否为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申请人是否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能否作为实质审查的内容?如果列为实质审查的内容,他人除商标权外的在先权利、未注册的商标均不可能在商标局备案,至于申请人是否为不正当抢注,从申请书件上则更难反映,如果列为实质审查的内容,商标局在技术上无法做到真正的实质性的审查。我们认为将法律这一规定作为在先商标使用人提出“商标异议”和提出“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对初步审定的商标及核准注册商标提出异议或要求撤销的理由比作为商标局实质审查的内容更为可行的。当然,既要堵住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的法律漏洞,又要保持先申请原则的严肃性。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今后出台的商标法规应作精心设计。
注册申请经过实质审查,商标局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或与他人在先注册或先申请的商标相混同的,驳回申请,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简单陈述驳回理由,并将申请书及有关书件一并退回申请人或其代理人。
商标局如果认为商标注册申请虽有不符合规定之处,但可以修正的则发给《商标审查意见书》,限定修正时间。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作修正或修改后仍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驳回申请,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
凡是经过实质审查,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并且有显著性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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