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指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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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货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是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所形成的债权。主要包括企业出售产品、商品、材料、提供劳务等应向有关债务人收取的价款及代购货方垫付的运杂费等。
预收账款是指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预先收取的款项。企业在发货前预收的货款,应作为企业的一项负债。
根据会计主体假设,预收贷款业务不多的销货企业,可以不设置“预收账款”科目,其所发生的预收货款,可通过“应收账款”科目核算。
因此,应收账款各明细账户借方余额,对企业来说是一种债权,而各明细账户贷方余额则是一种债务,应收账款总账余额就成为债权债务的差额,既不表示债权额;也不表示债务额。同样预收账款各明细账户贷方余额对企业来说是一种债务,而各明细账户借方余额则是一种债权,其实质是应收账款。
在企业资产负债表列示时,“应收账款”项目应根据“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填列,以反映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劳务等而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各种款项,表示企业的债权。而“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应填入“预收账款”项目,以反映企业的债务。我国现行分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采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即按照应收账款余额的3‰-5‰计提坏账准备。作为坏账准备提取依据的“应收账款余额”,应是资产负债表“应收账款”项目的余额,而不是应收账款的总账余额或明细帐的借方余额。这是因为:
1.应收账款总账余额是应收账款各明细账户借方余额之和与贷方余额之和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时,由于应收的债权可能形成坏账,因此,必须将反映债务的应收账款明细账户的贷方余额予以剔除。
2.预收账款明细账户的借方余额实质上就是应收账款,作为债权也可能形成坏账,因此,也应作为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
总之,采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的计算依据,应是资产负债表“应收账款”项目的余额,也等于“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的合计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预收账款是指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预先收取的款项。企业在发货前预收的货款,应作为企业的一项负债。
根据会计主体假设,预收贷款业务不多的销货企业,可以不设置“预收账款”科目,其所发生的预收货款,可通过“应收账款”科目核算。
因此,应收账款各明细账户借方余额,对企业来说是一种债权,而各明细账户贷方余额则是一种债务,应收账款总账余额就成为债权债务的差额,既不表示债权额;也不表示债务额。同样预收账款各明细账户贷方余额对企业来说是一种债务,而各明细账户借方余额则是一种债权,其实质是应收账款。
在企业资产负债表列示时,“应收账款”项目应根据“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填列,以反映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劳务等而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各种款项,表示企业的债权。而“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应填入“预收账款”项目,以反映企业的债务。我国现行分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采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即按照应收账款余额的3‰-5‰计提坏账准备。作为坏账准备提取依据的“应收账款余额”,应是资产负债表“应收账款”项目的余额,而不是应收账款的总账余额或明细帐的借方余额。这是因为:
1.应收账款总账余额是应收账款各明细账户借方余额之和与贷方余额之和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时,由于应收的债权可能形成坏账,因此,必须将反映债务的应收账款明细账户的贷方余额予以剔除。
2.预收账款明细账户的借方余额实质上就是应收账款,作为债权也可能形成坏账,因此,也应作为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
总之,采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的计算依据,应是资产负债表“应收账款”项目的余额,也等于“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的合计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