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可以作为清偿人
展开全部
清偿当事人包括清偿人和清偿受领人。为清偿行为者,称为清偿人。受领清偿利益的人,称为清偿受领人。清偿一般应由合同义务一方为之,但也不以此为限。在债法理论上,清偿人可分为须为清偿之人与可为清偿之人。债务人为须为清偿及可为清偿之人。
一、债务人有不安抗辩权吗怎么用
债务人有不安抗辩权。债务人使用不安抗辩权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5、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6、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二、连带之债是什么意思?
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或负有连带债务的债。在连带之债中,多数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个人都有要求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的权利,这种连带关系称之为连带债权;多数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这种连带关系称为连带债务。
三、以物抵债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以物抵债的适用条件如下所示:1、当事人在债务已结清偿期后约定以物抵债,其本质为代物清偿。若仅有代物清偿合意,而未实际履行物权转移的,原债务并未消灭,在实际履行物权转移后,原债务同时消灭。2、代物清偿,是指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行为。3、目的在于用他物抵原债,只有物权转移给债权人,债务方消灭。而未实际履行物权转移的,债务并未消灭,抵债的目的也未实现。一般来说只有在清偿后还是无法还完债务的,就可以以物抵债了,而且只有将物权转让给了债权人,才算是真正的抵消了债务,以物抵债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利有效的得到保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一、债务人有不安抗辩权吗怎么用
债务人有不安抗辩权。债务人使用不安抗辩权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5、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6、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二、连带之债是什么意思?
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或负有连带债务的债。在连带之债中,多数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个人都有要求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的权利,这种连带关系称之为连带债权;多数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这种连带关系称为连带债务。
三、以物抵债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以物抵债的适用条件如下所示:1、当事人在债务已结清偿期后约定以物抵债,其本质为代物清偿。若仅有代物清偿合意,而未实际履行物权转移的,原债务并未消灭,在实际履行物权转移后,原债务同时消灭。2、代物清偿,是指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行为。3、目的在于用他物抵原债,只有物权转移给债权人,债务方消灭。而未实际履行物权转移的,债务并未消灭,抵债的目的也未实现。一般来说只有在清偿后还是无法还完债务的,就可以以物抵债了,而且只有将物权转让给了债权人,才算是真正的抵消了债务,以物抵债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利有效的得到保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