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的主要手段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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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冒充公检法人员,向被害人虚构个人信息泄露、涉嫌犯罪、资产需要保全等事实,诱导其向指定账户中汇款。
2、冒充中奖,向被害人群发诈骗短信、拨打诈骗电话或引导受害者主动联系后,冒充客服人员或法院工作人员要求“手续费”或者“风险基金”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3、借推荐“优势”股票之名,骗取受害者钱财。犯罪分子先发送推荐股票的短信,统计股民资料后,以保证客户收益为诱饵,骗取股民交纳会员费。
4、借推销假冒保健产品之名,骗取受害者钱财。犯罪分子向一些老年人推销无保健品标志、未经卫生许可登记的“保健产品”,采取货到付款方式,通过邮政速递有限公司寄出货物,回收货款。
5、谎称被害人医保卡异常进行诈骗。谎称被害人的医保卡涉嫌盗刷违禁药品,要求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以预先更改好来电显示号码的“公安局号码”与被害人通话以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要求被害人将钱款转到指定账户。以上只是列举了一些常见的电信诈骗案件(手段),但是电信诈骗的手段翻新速度很快,普通群众在预防电信诈骗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不要贪图小便宜,不相信有天上掉馅饼的好事情;
2、防止身份泄露,比如有一部分人喜欢在A机上抽钱后,把小票拿到,但是,看一看就扔掉了,这给一些电信诈骗者提供了相当好的条件;
3、在接到短信或者是电话的时候,一定要仔细核对真实的信息;
4、遇到恐吓一类的电信信息或者是电话的话,不要惊慌,冷静对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2、冒充中奖,向被害人群发诈骗短信、拨打诈骗电话或引导受害者主动联系后,冒充客服人员或法院工作人员要求“手续费”或者“风险基金”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3、借推荐“优势”股票之名,骗取受害者钱财。犯罪分子先发送推荐股票的短信,统计股民资料后,以保证客户收益为诱饵,骗取股民交纳会员费。
4、借推销假冒保健产品之名,骗取受害者钱财。犯罪分子向一些老年人推销无保健品标志、未经卫生许可登记的“保健产品”,采取货到付款方式,通过邮政速递有限公司寄出货物,回收货款。
5、谎称被害人医保卡异常进行诈骗。谎称被害人的医保卡涉嫌盗刷违禁药品,要求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以预先更改好来电显示号码的“公安局号码”与被害人通话以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要求被害人将钱款转到指定账户。以上只是列举了一些常见的电信诈骗案件(手段),但是电信诈骗的手段翻新速度很快,普通群众在预防电信诈骗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不要贪图小便宜,不相信有天上掉馅饼的好事情;
2、防止身份泄露,比如有一部分人喜欢在A机上抽钱后,把小票拿到,但是,看一看就扔掉了,这给一些电信诈骗者提供了相当好的条件;
3、在接到短信或者是电话的时候,一定要仔细核对真实的信息;
4、遇到恐吓一类的电信信息或者是电话的话,不要惊慌,冷静对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