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出嫁后还有继承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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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出嫁的,也有继承权。法律明确规定,女儿作为法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对父母的遗产应当拥有继承权,只要没有丧失继承权,在父母去世后,就有权继承父母遗留的财产,应当和父母其他人的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父母的遗产,如果女儿存在法定情形,丧失继承权的,就无权继承父母的遗产。
一、农村女儿财产分割与赡养的规定是什么
农村女儿财产分割与赡养的规定是农村的女儿即使嫁出去的话,也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参与财产的分割,但是也是有赡养的义务的。女儿出嫁后是可以分配娘家财产的。
《民法典》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女儿会给娘家分房子吗?
女儿不一定会给娘家分房子。这属于做女儿的自由,并不是做女儿的义务。女儿可以继承娘家的财产。因为子女对父母的遗产有法定的继承权,应当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来继承父母的遗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三、什么情况下子女不能继承遗产
子女丧失继承权的,不能继承遗产。父母去世后,子女未丧失继承权的,有权继承父母遗留的合法遗产,可以看出,只有在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子女才无权继承父母的合法遗产,同时相关法律也对丧失继承权作了强制性规定,只要子女存在法定行为,应当认定丧失继承权,无权继承遗产,其中有些行为还可以获得被继承人的原谅,被继承人原谅该行为的,视为不丧失继承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一、农村女儿财产分割与赡养的规定是什么
农村女儿财产分割与赡养的规定是农村的女儿即使嫁出去的话,也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参与财产的分割,但是也是有赡养的义务的。女儿出嫁后是可以分配娘家财产的。
《民法典》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女儿会给娘家分房子吗?
女儿不一定会给娘家分房子。这属于做女儿的自由,并不是做女儿的义务。女儿可以继承娘家的财产。因为子女对父母的遗产有法定的继承权,应当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来继承父母的遗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三、什么情况下子女不能继承遗产
子女丧失继承权的,不能继承遗产。父母去世后,子女未丧失继承权的,有权继承父母遗留的合法遗产,可以看出,只有在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子女才无权继承父母的合法遗产,同时相关法律也对丧失继承权作了强制性规定,只要子女存在法定行为,应当认定丧失继承权,无权继承遗产,其中有些行为还可以获得被继承人的原谅,被继承人原谅该行为的,视为不丧失继承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