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退役军人随配偶安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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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试行,有效期3年。《深圳市促进随军家属就业实施办法》(深府办〔2006〕163号)同时废止。 本试行办法实施前已经批准随军的军人家属,按照原安置办法执行。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3-02-12
深圳市退役军人随配偶安置政策
起试行,有效期3年。《深圳市促进随军家属就业实施办法》(深府办〔2006〕163号)同时废止。 本试行办法实施前已经批准随军的军人家属,按照原安置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深圳市促进随军家属就业实施办法》(深府办〔2006〕163号)同时废止。 本试行办法实施前已经批准随军的军人家属,按照原安置办法执行。
本医疗保险,按照社会保险费最低缴交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家属实现就业或军人退出现役、退休、调离深圳市后,家属不再享受以上基本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待遇。 第二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深圳市促进随军家属就业实施办法》(深府办〔2006〕163号)同时废止。 本试行办法实施前已经批准随军的军人家属,按照原安置办法执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拥军优属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规范和促进深圳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2014〕34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随军家属。 凡军事实力不在深圳驻军的,以及军队系统在深临时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在深机构临时工作人员的随军家属,不适用本试行办法。 第三条 本试行办法所指随军家属,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部队军人家属随军条件、经部队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并经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审的驻深部队现役干部和士官的家属。 上一年度被批准随军、且从未被深圳市政府随军家属安置部门列入安置计划的随军家属,为首次就业安置对象。 第四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均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应当积极开发就业岗位,按照本试行办法完成政府每年下达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 第六条 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和协调各职能部门安置随军家属的有关工作。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能,协助实施本试行办法。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是本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根据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意见和用人单位的岗位空缺情况,主动协调人力资源等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安置就业岗位;指导、督促各级用人单位积极挖掘社会服务、公益事业、社区岗位等就业资源,提供安置就业岗位;协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供一定数量的国有企业岗位供随军家属选择安置;会同深圳警备区拟制当年度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方案,落实好家属接收安置工作。 深圳警备区负责牵头协调驻深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会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汇总驻深部队符合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基本情况及安置需求,根据用人单位的岗位空缺情况,配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拟制当年度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方案。 驻深部队应当积极配合市、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
第六条 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和协调各职能部门安置随军家属的有关工作。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能,协助实施本试行办法。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是本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根据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意见和用人单位的岗位空缺情况,主动协调人力资源等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安置就业岗位;指导、督促各级用人单位积极挖掘社会服务、公益事业、社区岗位等就业资源,提供安置就业岗位;协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供一定数量的国有企业岗位供随军家属选择安置;会同深圳警备区拟制当年度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方案,落实好家属接收安置工作。 深圳警备区负责牵头协调驻深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会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汇总驻深部队符合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基本情况及安置需求,根据用人单位的岗位空缺情况,配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拟制当年度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方案。 驻深部队应当积极配合市、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根据要求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各区(含新区,下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