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职级并行套改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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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警察职级并行套改细则你好,亲,警察职级并行套改细则如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全文如下。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晋升职级:(一)不符合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二)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四)影响晋升职级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职级实行能上能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职级:(一)不能胜任职位职责要求的;(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三)受到降职处理或者撤职处分的;(四)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 中央机关和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章规定,按照落实好干部标准、从严管理干部和树立鼓励干事创业、担当作为导向的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公务员职级升降的条件和情形。第五章 职级与待遇;第二十四条 领导职务与职级是确定公务员待遇的重要依据。公务员根据所任职级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享受所在地区(部门)相应职务层次的住房、医疗、交通补贴、社会保险等待遇。担任领导职务且兼任职级的公务员,按照就高原则享受有关待遇。第二十五条 公务员晋升职级,不改变工作职位和领导指挥关系,不享受相应职务层次的政治待遇、工作待遇。因不胜任、不适宜担任现职免去领导职务的,按照其职级确定有关待遇,原政治待遇、工作待遇不再保留。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因公出国出差的交通、住宿标准以及办公用房标准等待遇,不与职级挂钩。第二十七条 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成员因换届不再提名、机构改革等原因免去领导职务转任职级的,保留原待遇,不改变干部管理权限。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八条 担任领导职务且兼任职级的公务员,主要按照领导职务进行管理。不担任领导职务的职级公务员一般由所在机关进行日常管理。公务员晋升至所在机关领导成员职务对应的职级,不作为该机关领导成员管理。第二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互相转任、兼任;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可以晋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第三十条 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不同职位类别公务员之间可以交流,根据不同职位类别职级的对应关系确定职级。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08-13
警察职级并行套改细则
警察职级并行套改细则你好,亲,警察职级并行套改细则如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全文如下。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晋升职级:(一)不符合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二)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四)影响晋升职级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职级实行能上能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职级:(一)不能胜任职位职责要求的;(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三)受到降职处理或者撤职处分的;(四)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 中央机关和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章规定,按照落实好干部标准、从严管理干部和树立鼓励干事创业、担当作为导向的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公务员职级升降的条件和情形。第五章 职级与待遇;第二十四条 领导职务与职级是确定公务员待遇的重要依据。公务员根据所任职级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享受所在地区(部门)相应职务层次的住房、医疗、交通补贴、社会保险等待遇。担任领导职务且兼任职级的公务员,按照就高原则享受有关待遇。第二十五条 公务员晋升职级,不改变工作职位和领导指挥关系,不享受相应职务层次的政治待遇、工作待遇。因不胜任、不适宜担任现职免去领导职务的,按照其职级确定有关待遇,原政治待遇、工作待遇不再保留。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因公出国出差的交通、住宿标准以及办公用房标准等待遇,不与职级挂钩。第二十七条 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成员因换届不再提名、机构改革等原因免去领导职务转任职级的,保留原待遇,不改变干部管理权限。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八条 担任领导职务且兼任职级的公务员,主要按照领导职务进行管理。不担任领导职务的职级公务员一般由所在机关进行日常管理。公务员晋升至所在机关领导成员职务对应的职级,不作为该机关领导成员管理。第二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互相转任、兼任;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可以晋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第三十条 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不同职位类别公务员之间可以交流,根据不同职位类别职级的对应关系确定职级。
你好,亲,第三十一条 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不得违反规定设置职级,不得超职数配备职级,不得随意放宽职级任职资格条件,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职级待遇标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党委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处分。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06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附件四《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和2015年1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同时废止。第二章 职务与职级序列;第六条 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第七条 职级序列按照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公务员职位类别分别设置。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职级序列另行规定。第八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对应相应的级别。领导职务对应的级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对应的级别是:(一)一级巡视员:十三级至八级;(二)二级巡视员:十五级至十级;(三)一级调研员:十七级至十一级;(四)二级调研员:十八级至十二级;(五)三级调研员:十九级至十三级;(六)四级调研员:二十级至十四级;(七)一级主任科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八)二级主任科员:二十二级至十六级;(九)三级主任科员:二十三级至十七级;(十)四级主任科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十一)一级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十二)二级科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第九条 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对应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最低职级是:(一)
你好,亲,第三章 职级设置与职数比例第十条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按照下列规格设置:(一)中央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设置一级巡视员以下职级;(二)副省级城市机关设置一级巡视员以下职级,副省级城市的区领导班子设置一级、二级巡视员;(三)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领导班子设置一级巡视员,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机关设置二级巡视员以下职级,副省级城市的区机关设置一级调研员以下职级;(四)县(市、区、旗)领导班子设置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县(市、区、旗)、乡镇机关设置二级调研员以下职级。第十一条 职级职数按照各类别公务员行政编制数量的一定比例核定。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职数按照下列比例核定:(一)中央机关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12%,其中,正部级单位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40%;副部级单位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20%;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65%。(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5%,其中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30%;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45%。(三)副省级城市机关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2%,其中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30%;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43%,其中一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调研员总数的20%。(四)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领导班子一级巡视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15%。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机关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1%;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20%,其中一级、二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调研员总数的40%,一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二级调研员总数的50%;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60%,其中一级、二级主任科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总数的50%。(五)副省级城市的区领导班子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15%,其中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40%;副省级城市的区机关一级调研员以下职级职数,按照第四项规定执行。(六)县(市、区、旗)领导班子二级巡视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10%,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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