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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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亲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07-27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
亲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行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做法:(一)在车门、车厢无关好时行车;(二)在机动车行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行驶人视线的物品;(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行驶的做法;(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五)向道路途抛撒物品;(六)行驶摩的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七)持续行驶机动车超出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八)在禁止鸣喇叭的范围或者路段鸣喇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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