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两个孩子的夫妻离婚,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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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司法实践,两个孩子,法官会从照顾双方公平性的角度而考虑,判一边抚养一个的概率更大但是如果两个孩子均在两周岁以下或是两个孩子为双胞胎,则会加大判由一人抚养的概率当然,法院在抚养权的判断上也会遵循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原则如果一方存在十分不适合抚养孩子的条件,比如说对方有吸毒、赌博等恶习,对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以致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对方有十分严重的家庭暴力或者是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对方长期不履行抚养义务等情形的时候,两个孩子抚养权都给一方的可能性也会增加因此建议可以多从两个孩子感情亲密,难以分开两个孩子共同生活会更利于孩子成长对方情况十分不利于孩子成长等因素进行举证。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