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账户变更法人需要什么资料?
展开全部
变更法人银行需要以下材料:
1.印鉴卡,变更前原印鉴加盖于印鉴卡背面;
2.单位银行结算帐户预留印鉴变更/挂失申请书;
3.经原被授权人签字确认的书面申请及原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4.预留个人印鉴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件(预留非法人私章时);
5.授权书和被授权经办人员身份证件(非法人办理时);
6.变更银行结算帐户申请书(一式3联);
7.董事会决议正本或单位证明;
8.营业执照正副本(变更后);
9.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后);
10.税务登记证(变更后) ;
11.法人身份证件 ;
12.开户许可证。
变更法人银行办理的流程如下:
1.首先要带齐资料到公司注册地所管辖的工商部门办理执照变更,受理后5-10个工作日后领取新法人代表的执照;
2.带齐资料到质量监督管理局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受理后2-3个工作日后领取;
3.然后到税务部门变更登记证,这里涉及到一个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需要向地税部门申报和缴纳所得到股权的股东的个人所得税,还有必须出具新股东和法人的新验资报告;
4.最后变更公司基本户,变更公司法人的预留在银行的印鉴和公司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1.印鉴卡,变更前原印鉴加盖于印鉴卡背面;
2.单位银行结算帐户预留印鉴变更/挂失申请书;
3.经原被授权人签字确认的书面申请及原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4.预留个人印鉴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件(预留非法人私章时);
5.授权书和被授权经办人员身份证件(非法人办理时);
6.变更银行结算帐户申请书(一式3联);
7.董事会决议正本或单位证明;
8.营业执照正副本(变更后);
9.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后);
10.税务登记证(变更后) ;
11.法人身份证件 ;
12.开户许可证。
变更法人银行办理的流程如下:
1.首先要带齐资料到公司注册地所管辖的工商部门办理执照变更,受理后5-10个工作日后领取新法人代表的执照;
2.带齐资料到质量监督管理局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受理后2-3个工作日后领取;
3.然后到税务部门变更登记证,这里涉及到一个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需要向地税部门申报和缴纳所得到股权的股东的个人所得税,还有必须出具新股东和法人的新验资报告;
4.最后变更公司基本户,变更公司法人的预留在银行的印鉴和公司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