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的L/C是什么意思?要详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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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mylee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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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9 · 三农问题与农业发展研究
ammylee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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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的英文全称是“Letter of Credit”,中文意思是“信用证”,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的结算方式

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进口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出口人(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在信用证内,银行授权出口人在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下,以该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为付款人,开具不得超过规定金额的汇票,并按规定随附装运单据,按期在指定地点收取货款。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的一种方式,是银行信用介入国际货物买卖价款结算的产物。它的出现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双方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而且还能使双方在使用信用证结算货款的过程中获得银行资金融通的便利,从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扩展资料:

开立信用证应该注意的事项:

一、信用证的内容应是完整的,严格以合同为依据,对于应在信用证中明确的合同中的贸易条件,必须具体列明,不能使用"XX号合同规定"等类似的表达方式。信用证有其自身的完整性和独立性,不应参照或依附于其他契约文件。

二、信用证的条件必须单据化

《UCP 500》规定:如信用证载有某些条件,但并未规定需提交与之相符的单据,银行将视这些条件为"未予规定而不予置理"。因而,进口方在申请开证时,应将合同的有关规定转化成单据,而不能照搬照抄。

比如,合同中规定货物按不同规格包装,则信用证中应要求受益人提交装箱;合同以CFR条件成交,信用证应要求受益人提交的清单已装船。提单上应注明运费已付等。

三、按时开证

如合同规定开证日期,进口方应在规定期限内开立信用证;如合同只规定了装运期的起止日期,则应让受益人在装运期开始前收到信用证;如合同只规定最迟装运日期,则应在合理时间内开证,以使卖方有足够时间备妥货物并予出运。通常掌握在交货期前一个月至一个半月左右。

四、关于装船前检验证明

由于信用证是单据业务,银行不过问货物质量,因而可在信用证中要求对方提供双方认可的检验机构出立的装船前检验证明,并明确规定货物的数量和规格。如果受益人所交检验证明的结果和证内规定不符,银行即可拒付。

五、关于保护性规定

《UCP500》中若干规定,均以"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为前提。比如,"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下列单据"而不论其名称如何"等等。如果进口方认为《UPC500》某些规定将给自己增加风险,则可利用"另有规定"这一前提,

在信用证中列入相应的保护性条,比如,按《UCP500》规定,禁止转运对集装箱运输无约束力,若买方仍要求禁止转运,则可在信用证中加列"即使货装集装箱,本证严禁转运"等。

六、关于保兑和可转让信用证

我国银行原则上不开立保兑信用证,对可转让信用证也持谨慎态度。对此,进口商在签订合同时应予注意,以免开证时被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信用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际贸易结算

匿名用户
推荐于2017-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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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

其具体的操作过程如下
1)交易双方达成合同
2)进口方向银行提出申请开立L/C
3)开证行向出口方银行给出以开立L/C
4)通知行向出口方通知L/C已到,出口方到通知行领取L/C
5)出口方根据L/C在规定期限内装船运输
6)出口方备齐L/C上要求的单据在规定时间内交单
7)出口方银行垫付货款给出口商
8)出口方银行再将要求的汇票单据等寄至进口方银行
9)进口方银行对出口方银行进行偿付
10)进口方银行要求进口商付款
11)进口商在付款后从银行赎单
12)进口商取得单据后,用单据向船公司提货.
程序是这样,但是一般情况下进口方银行不会及时垫付,只有根据当时具体情况再做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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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cao谈教育
2022-04-06 · 陪伴金融,让好生活,快一步,长一步。
小cao谈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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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的英文全称是letter of credit,即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一种主要的结算方式。 信用证是指银行应进口商(买方)的要求,向出口商(卖方)开具的书面证明,以保证其承担货款的责任。 在信用证中,银行授权出口商在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下,以银行或其指定银行为付款人开出不超过规定金额的汇票,按要求附上装运单据, 并按时到指定地点收款。信用证是一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是银行信用干预国际货物购销价结算的产物。它的出现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双方相互不信任的矛盾,而且使双方在使用信用证结算货款的过程中,都能获得银行融资的便利,从而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由于信用证是单证业务,银行不询问货物质量,所以可以要求对方在信用证中提供双方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明,并明确注明货物的数量和规格。如果受益人提交的检验证明结果与证明中的规定不符,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拓展资料
1、信用证内容应完整,严格以合同为准。应在信用证中注明的合同贸易条款必须注明,不能使用“XX号合同规定”等类似表述。信用证有其自身的完整性和独立性,不应参考或附于其他合同文件。 UCP 500 规定,如果信用证包含某些条件但不要求提交与其相符的单据,银行将把这些条件视为“未指定并忽略它们”。因此,进口商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应将合同的有关规定转为单据,而不是复印。
2、合同约定货物按不同规格包装的,应要求受益人在信用证中提交包装;合同按CFR条款订立,信用证应要求受益人提交已发运的清单。提单上应注明已付运费等。合同约定开证日期的,进口商应在规定期限内开信用证;如合同仅规定装运期的起止日期,受益人应在装运期开始前收到信用证;如果合同只规定最迟装运日期,应在合理时间内开立信用证,以使卖方有足够的时间准备货物装运。通常在交货日期前大约一个月到一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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