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决与裁定的概念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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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和判决的比较:
1、判决是对当事人双方争纷的事实进行认定与处理。而裁定一般适用于诉讼程序。适于裁定的范围是:
(1)不予受理;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3)驳回起诉;
(4)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9)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06-19
判决与裁定的概念比较
裁定和判决的比较:1、判决是对当事人双方争纷的事实进行认定与处理。而裁定一般适用于诉讼程序。适于裁定的范围是:(1)不予受理;(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3)驳回起诉;(4)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9)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2、判决必须用书面形式表现出来,通常审判结束后,法院都会给当事人判决书。而裁定既可用书面形式,又可用口头形式。口头裁定作出后,记入笔录即可。3、上诉、抗诉期限不同。不服第一审民事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5日,而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裁定书是裁定的书面形式。其格式、写法和署名,与判决书基本相同,只是内容相对简单。4、在一个案件中,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个。5、判决和裁定作出的依据不同。裁定依据的法律是民事诉讼法,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阶段作出;但是判决根据的法律是实体法,例如《民法典》(2021.1.1.生效),判决只能在案件审理的最后阶段作出。
裁定和判决是两个概念上面的意思,如果是一些纠纷事实进行认定的话那么就是判决,如果是诉讼程序就是裁定,而且对于表现形式方面裁定会更多一些
中立原则与参与原则的概念比较
参与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过程中,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应当尽可能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参与行政行为的各种条件和机会,从而确保行政相对人实现行政程序权益,同时,也可以使行政行为更加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参与原则的内容集中体现在行政相对人的行政程序上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有:(1)参与听证权。参与听证权是指行政主体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之前,行政相对人一方有参与到行政行为的程序中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这是参与原则的核心。(2)陈述、申辩权。陈述权是指行政相对人就所知悉的事实向行政主体陈述的权利;申辩权,是指行政相对人针对不利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反诘的权利。
而中立原则包含了克制的观念。为了接触到冲突受难者并与冲突各方展开对话,运动的各个组成部分必须避免卷入意识形态、政治或宗教争论。必须强调运动在军事上的中立性,以便让战斗员相信,援助平民和伤者或被俘的战士并不构成对冲突的干涉。
行政主体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不同
法定授权的组织与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的区别:(1)是否需要法律依据。法定授权的组织,授权必须有法定依据,若授权没有法定依据的,则应当视为“委托”;受委托的组织据,除法律特别规定,不需要法定依据。(2)是否享有行政职权。法定授权组织在经授权后自身享有被授予的行政职权;受委托组织在经委托后,并不因此获得法定的职权,仅享有该职权的行使权。(3)行使权力的名义不同。法定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可以自己名义行事被授予的行政职权;受委托组织,无行政主体资格,只能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4)责任承担主体不同。法定授权的组织由自己依法承担相关行政责任;受委托组织不承担受委托的行政职权的行使后果,而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
要进行追偿,依据是什么
追偿权的法律性质及产生依据保证人对于债务人的追偿权,根据各国民法通说,主要来自于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具体有以下情形:1、一般情况下,保证人提供保证,是根据主债务人的委托而进行的,双方之间通常签有协议,因此相互间的法律关系为委托关系,保证人可以根据双方间的协议以及关于委托的法律规定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在委托关系中,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保证人以自己的财产对主债权人进行清偿并使得主债务人免责,构成了必要费用之支出,当然有权对主债务人请求返还。2、如果保证人提供保证未经主债务人委托而进行,双方间的法律关系应为无因管理或准无因管理,保证人虽然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清偿主债务,但其清偿行为使主债务人免责即主债务人从中受益,根据无因管理的法律规定,保证人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支付必要的费用支出。
其次,除依据双方间法律关系享有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外,保证人还可以根据代位求偿权的一般民法原则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代位权属于法律上的债权转移,无论是否经过主债务人同意,保证人对主债权人进行清偿后,主债权人的权利在清偿的范围内转移给了保证人,保证人享有主债权人的权利,可以要求主债务人偿还。
信赖保护原则适用于所有行政行为吗
审判监督与监察监督在监督对象上有所区别吗
不适用。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上确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它也是防止行政权的不当行使和滥用的客观需求。通常情况下,基于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相对人会对已作出的行政行为产生信赖,并在此基础上安排自己的权利义务活动。这在行政行为合法无误的情形下是没有问题的。但当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不当的因素时,便极有可能对行政相对人造成利益上的损害。因此,对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益设置一把保护伞是必要的。信赖保护原则就是对这一现实需求的积极回应。
有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15条规定:监察机关对6类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对象是自然人,不是组织。检察院的监督对象是国家机关,包括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检察院的监督针对的是国家机关的行为,而非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