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制度有哪些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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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县人民政府驻地镇等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常住户口登记。
二、中等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在城市人口50万至1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市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在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较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的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在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较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和条件作出具体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不得设置住房面积和金额,对城市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三、大城市落户条件的合理确定。在城市人口100万至3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在城市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城市,要适度控制落户规模和节奏,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和条件做出严格规定,也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大城市要求不得超过5年。
四、建立统一的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区别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适合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会保障、住房、土地和人口统计制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四)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五)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在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六)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在城区人口100万至3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城市,要适度控制落户规模和节奏,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较严格的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大城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
(七)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改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达到规定分值的流动人口。
(九)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十)建立居住证制度。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中等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在城市人口50万至1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市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在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较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的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在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较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和条件作出具体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不得设置住房面积和金额,对城市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三、大城市落户条件的合理确定。在城市人口100万至3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在城市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城市,要适度控制落户规模和节奏,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和条件做出严格规定,也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大城市要求不得超过5年。
四、建立统一的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区别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适合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会保障、住房、土地和人口统计制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四)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五)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在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六)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在城区人口100万至3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城市,要适度控制落户规模和节奏,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较严格的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大城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
(七)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改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达到规定分值的流动人口。
(九)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十)建立居住证制度。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