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证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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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证的意思是:房屋产权的证明文件,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合法凭证。房屋产权证是由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证明持证人对一定面积的房屋、土地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书面文件,是持证人享有房屋、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一、以上所说的房屋所有权与使用权可以分开吗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分离是可以的,但是我国公民对于土地只拥有使用权,所以当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收回时,房屋所有权也是一同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是不同的两种权利,但是彼此之间又拥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根据法律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由此可见,房屋产权是离不开土地使用权的。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要形式
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取得对集体土地进行经营、使用和收益的民事权利。集体土地使用权有以下三种形式:
1.宅基地使用权。公民对其在农村依法所有的房屋的宅基地,享有使用权。
2.自留地、自留山。自留地、自留山是农业合作化以后集体分配给社员长期使用的土地。自留地主要是菜地,自留山主要为解决社员的生活用材。
3.乡村企业和公用事业。农民举办乡村企业,或乡、村兴建公用设施需要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经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或决定外,还必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土地使用者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兴办乡村企业,土地使用权必须折价作为企业的出资,由土地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出资的收益。乡村企业终止时,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三、属于小产权房的类型有哪些
属于小产权房的类型有: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集体企业用地或占用耕地的房屋、各种农业园区或养老院的别墅。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镇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也称为乡镇产权房。中国实行二元土地所有权结构,即国有土地所有制和集体土地所有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和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一、以上所说的房屋所有权与使用权可以分开吗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分离是可以的,但是我国公民对于土地只拥有使用权,所以当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收回时,房屋所有权也是一同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是不同的两种权利,但是彼此之间又拥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根据法律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由此可见,房屋产权是离不开土地使用权的。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要形式
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取得对集体土地进行经营、使用和收益的民事权利。集体土地使用权有以下三种形式:
1.宅基地使用权。公民对其在农村依法所有的房屋的宅基地,享有使用权。
2.自留地、自留山。自留地、自留山是农业合作化以后集体分配给社员长期使用的土地。自留地主要是菜地,自留山主要为解决社员的生活用材。
3.乡村企业和公用事业。农民举办乡村企业,或乡、村兴建公用设施需要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经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或决定外,还必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土地使用者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兴办乡村企业,土地使用权必须折价作为企业的出资,由土地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出资的收益。乡村企业终止时,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三、属于小产权房的类型有哪些
属于小产权房的类型有: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集体企业用地或占用耕地的房屋、各种农业园区或养老院的别墅。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镇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也称为乡镇产权房。中国实行二元土地所有权结构,即国有土地所有制和集体土地所有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和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