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公司注册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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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原件1份,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营各方盖章);
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各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营各方盖章);
3.合营各方订立的合营企业合同(原件4份,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营各方盖章);
4.合营各方订立的合营企业章程(原件4份,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营各方盖章);
5.合营各方有效的身份证明:
(1)中方合营者: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中方合营者盖章);
(2)外国合营者:提交投资者所在国家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A.合营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
B.合营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3)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合营者:提交投资者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证明文件需经相关机构转递):
A.合营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
B.合营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6.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7.《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全国组织机构代码预赋码通知单》(办理批准证书专用联原件);
9.《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
10.外国投资者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11.《关于安全生产经营的承诺书》(原件1份,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营各方盖章)。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五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各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营各方盖章);
3.合营各方订立的合营企业合同(原件4份,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营各方盖章);
4.合营各方订立的合营企业章程(原件4份,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营各方盖章);
5.合营各方有效的身份证明:
(1)中方合营者: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中方合营者盖章);
(2)外国合营者:提交投资者所在国家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A.合营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
B.合营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3)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合营者:提交投资者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证明文件需经相关机构转递):
A.合营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
B.合营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6.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7.《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全国组织机构代码预赋码通知单》(办理批准证书专用联原件);
9.《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
10.外国投资者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11.《关于安全生产经营的承诺书》(原件1份,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营各方盖章)。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五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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