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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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保险人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自然人,符合年龄和身体条件的要求,且投保人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等组。
(二)保险标的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物质财产及其利益。
(三)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不同。
1、保险价值:人身保险无价值概念,可就同一标的重复投保。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2、保险金额:人身保险合同为定额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按约定给付保险金额。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有保险价值确定。
(四)保障职能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为给付性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为补偿性合同。
(五)代位求偿权不同。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不享有代位求偿权。财产保险合同保险人有代位求偿权。
一、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谁?
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具体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本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可以是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是受益人。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二、保险代位权的性质:
保险代位权为保险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不论保险合同是否有所约定,保险人均可依法行使该项权利。保险人的代位权基于法律规定当然取得,随同保险合同的订立而发生,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当然归属于保险人,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额后,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求偿权;不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是否约定有保险代位权,也不论被保险人和第三人在其交易中是否约定有保险代位权,保险人均可行使其代位权。
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自然人,符合年龄和身体条件的要求,且投保人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等组。
(二)保险标的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物质财产及其利益。
(三)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不同。
1、保险价值:人身保险无价值概念,可就同一标的重复投保。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2、保险金额:人身保险合同为定额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按约定给付保险金额。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有保险价值确定。
(四)保障职能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为给付性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为补偿性合同。
(五)代位求偿权不同。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不享有代位求偿权。财产保险合同保险人有代位求偿权。
一、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谁?
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具体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本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可以是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是受益人。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二、保险代位权的性质:
保险代位权为保险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不论保险合同是否有所约定,保险人均可依法行使该项权利。保险人的代位权基于法律规定当然取得,随同保险合同的订立而发生,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当然归属于保险人,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额后,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求偿权;不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是否约定有保险代位权,也不论被保险人和第三人在其交易中是否约定有保险代位权,保险人均可行使其代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