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几条规定银行贷款工作人员不允许另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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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民法典并没有明确规定银行贷款工作人员不允许另收费用。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第三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公开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与业务无关的费用,不得违反规定变相收取费用。”这意味着银行不得随意向借款人收取与业务无关的费用,而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如果银行工作人员向借款人收取与业务无关的费用,借款人可以要求其退还,或者向银行的上级机构或者有关监管机构进行投诉举报。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3-04-02
民法典第几条规定银行贷款工作人员不允许另收费用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民法典并没有明确规定银行贷款工作人员不允许另收费用。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第三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公开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与业务无关的费用,不得违反规定变相收取费用。”这意味着银行不得随意向借款人收取与业务无关的费用,而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如果银行工作人员向借款人收取与业务无关的费用,借款人可以要求其退还,或者向银行的上级机构或者有关监管机构进行投诉举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公开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与业务无关的费用,不得违反规定变相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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