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如何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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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如下:
企业所得税采取按期预缴、年终汇算清激的办法。预缴的计算方法有两种:
一、按本年一个月或一个季度实际的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数计算缴纳。
二、以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按月或按季的平均计算缴纳。
下面以第一种按季度方法举例说明:
你公司2005年1-3月份应纳税所得额为28000元,则本季度应预缴的所得税额为:28000*18%=5040元
4-6月份应纳税所得额为56000元,则第二季度应预缴的所得税额为:(28000+56000-30000)*27%+30000*18%-5040=14940元。
7-9月份应纳税所得额为-8600元,则不要预缴。
10-12月份应纳税所得额为84000元,则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是:28000+56000-8600+84000=159400元,本年应纳所得税额:30000*18%+70000*27%+(159400-100000)*33%=43902元。前三季度已预缴:19980元,则第四季度应交所得税:43902-19980=23922元。
年度终了的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还少补。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并不是业务收入,所以年收入20万元无所计算出应纳多些的所得税。注: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及以下的税率18%、3万-10万元(含)的税率27%、10万元以上的税率33%,按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采取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相结合的双管辖权,把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确定不同纳税义务。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有哪些? 1、对于小型及微型企业,如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的部分,给予二次减免计算税率,计算方法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25%)*20%。对于超出100万但不超过300万部分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50%)*20%。
2、高新技术企业或是已经认定的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关于企业所得税如何预缴上述内容已经明确指出,根据政府和国家的相关政策有哪些缴纳企业的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置办法》
第八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章进行确定:
1、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2、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3、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4、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企业所得税采取按期预缴、年终汇算清激的办法。预缴的计算方法有两种:
一、按本年一个月或一个季度实际的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数计算缴纳。
二、以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按月或按季的平均计算缴纳。
下面以第一种按季度方法举例说明:
你公司2005年1-3月份应纳税所得额为28000元,则本季度应预缴的所得税额为:28000*18%=5040元
4-6月份应纳税所得额为56000元,则第二季度应预缴的所得税额为:(28000+56000-30000)*27%+30000*18%-5040=14940元。
7-9月份应纳税所得额为-8600元,则不要预缴。
10-12月份应纳税所得额为84000元,则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是:28000+56000-8600+84000=159400元,本年应纳所得税额:30000*18%+70000*27%+(159400-100000)*33%=43902元。前三季度已预缴:19980元,则第四季度应交所得税:43902-19980=23922元。
年度终了的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还少补。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并不是业务收入,所以年收入20万元无所计算出应纳多些的所得税。注: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及以下的税率18%、3万-10万元(含)的税率27%、10万元以上的税率33%,按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采取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相结合的双管辖权,把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确定不同纳税义务。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有哪些? 1、对于小型及微型企业,如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的部分,给予二次减免计算税率,计算方法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25%)*20%。对于超出100万但不超过300万部分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50%)*20%。
2、高新技术企业或是已经认定的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关于企业所得税如何预缴上述内容已经明确指出,根据政府和国家的相关政策有哪些缴纳企业的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置办法》
第八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章进行确定:
1、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2、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3、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4、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