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安置房之产权若有全权受托人可以更改为受托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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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安置房之产权一经登记,不得改变安置房被安置人或者拥有者,不得改变受托人。所以,安置房之产权若有全权受托人不可以更改为受托人。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3-02-25
如安置房之产权若有全权受托人可以更改为受托人吗?
不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安置房之产权一经登记,不得改变安置房被安置人或者拥有者,不得改变受托人。所以,安置房之产权若有全权受托人不可以更改为受托人。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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