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某、李某各出资5万元在中国成立甲公司。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一份标的额为50万的购货协议,乙供货后一直未能收到货款。乙提起诉讼后,法院发现甲公司已无财产可执行。乙要求张、李二人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甲公司为独立法人、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为由拒绝。
经查,张、李二人早在上述购货协议签订前已通过非法方式转移了甲公司帐下的全部财产,因此,在与乙签订合同时,甲公司处于完全没有任何偿债能力的状态。
问:法院可否支持丙的请求?为什么?(1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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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内部承担有限的责任,不应该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股东可能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例如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有欺诈行为等情况。在本案中,甲公司已经无法履行购货协议中的债务,乙公司要求张、李二人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符合法律规定。而且,经查证,张、李二人在签订合同时已经通过非法方式转移了甲公司帐下的全部财产,使得甲公司处于完全没有任何偿债能力的状态,这是一种欺诈行为。因此,法院可以支持乙公司的请求,要求张、李二人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因为,张、李二人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乙公司的利益,他们不能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身份来逃避法律责任。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3-06-08
问:法院可否支持丙的请求?为什么?(12.5分)
一、张某、李某各出资5万元在中国成立甲公司。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一份标的额为50万的购货协议,乙供货后一直未能收到货款。乙提起诉讼后,法院发现甲公司已无财产可执行。乙要求张、李二人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甲公司为独立法人、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为由拒绝。
经查,张、李二人早在上述购货协议签订前已通过非法方式转移了甲公司帐下的全部财产,因此,在与乙签订合同时,甲公司处于完全没有任何偿债能力的状态。
一、张某、李某各出资5万元在中国成立甲公司。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一份标的额为50万的购货协议,乙供货后一直未能收到货款。乙提起诉讼后,法院发现甲公司已无财产可执行。乙要求张、李二人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甲公司为独立法人、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为由拒绝。
问:法院可否支持丙的请求?为什么?(12.5分)
经查,张、李二人早在上述购货协议签订前已通过非法方式转移了甲公司帐下的全部财产,因此,在与乙签订合同时,甲公司处于完全没有任何偿债能力的状态。
一、张某、李某各出资5万元在中国成立甲公司。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一份标的额为50万的购货协议,乙供货后一直未能收到货款。乙提起诉讼后,法院发现甲公司已无财产可执行。乙要求张、李二人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甲公司为独立法人、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为由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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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张、李二人早在上述购货协议签订前已通过非法方式转移了甲公司帐下的全部财产,因此,在与乙签订合同时,甲公司处于完全没有任何偿债能力的状态。
一、张某、李某各出资5万元在中国成立甲公司。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一份标的额为50万的购货协议,乙供货后一直未能收到货款。乙提起诉讼后,法院发现甲公司已无财产可执行。乙要求张、李二人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甲公司为独立法人、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为由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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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张、李二人早在上述购货协议签订前已通过非法方式转移了甲公司帐下的全部财产,因此,在与乙签订合同时,甲公司处于完全没有任何偿债能力的状态。
一、张某、李某各出资5万元在中国成立甲公司。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一份标的额为50万的购货协议,乙供货后一直未能收到货款。乙提起诉讼后,法院发现甲公司已无财产可执行。乙要求张、李二人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甲公司为独立法人、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为由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