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法派遣工用工问题。

关于劳动法派遣工用工问题。在国企工作,是派遣工,合同签订日期2014年1月1日到2015年12月30日。到今天合同早已经到期了。派遣公司也没有表态,我仍在国企继续工作。公... 关于劳动法派遣工用工问题。在国企工作,是派遣工,合同签订日期2014年1月1日到2015年12月30日。到今天合同早已经到期了。派遣公司也没有表态,我仍在国企继续工作。公司也一直给交基本保险,没有公积金,待遇不公,派遣公司应该就是国企退休人员开的,。我想问的是我合同到期后为什么不给我续签合同,还让我继续工作,违法吗?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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饿敲肚c
2017-10-18 · 超过17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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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给你劳动法相关条例,你可以打印出来给你公司领导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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