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案例分析

某邮电女工,因拒绝周日送报,被认定旷工,遭违纪处罚。向劳动仲裁申诉,理由是:周日加班应与职工协商,有权拒绝,故并未违纪。仲裁机构调查情况如下:1、该企业经批准实行以月为单... 某邮电女工,因拒绝周日送报,被认定旷工,遭违纪处罚。向劳动仲裁申诉,理由是:周日加班应与职工协商,有权拒绝,故并未违纪。
仲裁机构调查情况如下:
1、该企业经批准实行以月为单位的综合计算工时制。
2、实行轮休,女工周日轮到休息,故已有安排。因其他职工病休,单位要其顶班,遭拒绝。
3、如果该日女工上班,该周的工作时间是40小时,该周的工作天数是7天。
4、按规章制度,矿工一天,扣除当日工资,还要扣除当月的部分奖金,企业按这一规定执行。
问1、企业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2、如果该企业执行标准工时制,这一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字数在2000字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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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网友f03b4013e
2009-06-04 · TA获得超过3159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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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上海市劳动局的工作人员,回答你的问题:
1、你的案例出的不怎么的,但是其中有很多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2、首先企业处理不正确,按照国家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班需要等到劳动者的认可,也就是说劳动者不同意就不用加班,单位不能以此说劳动者是矿工。
2、企业是否施行这一工作时间,这样的处理都是不合法的。因为如果是标准工作时间的话,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一周不超过40小时,一周休息一天,那么休息日加班需要得到劳动者认可。上述案例是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也就是按照月来计算工作时间,但是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也规定不管这周工作多少时间,也需要保证劳动者一天的休息,那么周日,本来就轮到她休息,那么同样不能强行要求她加班,所以单位的做法违法。
3、所以既然单位处罚不当,那么就不能扣除她的当日工资,也不能扣除期奖金。
PS:因为专业,所以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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