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请高手解答一个案例分析题,急用~~~谢谢
2005年3月,王某因经营需要,向胡某借款4万元并签订有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两年,丁某为王某还款的保证人。2006年4月,王某还给胡某2万元。2006年6月,王某...
2005年3月,王某因经营需要,向胡某借款4万元并签订有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两年,丁某为王某还款的保证人。2006年4月,王某还给胡某2万元。2006年6月,王某因急需资金,又向胡某借款4万元,并约定与前次未还借款到期一并还清,双方均未通知丁某。两年期满,王某无力偿还所欠6万元欠款。因此,胡某请求丁某偿还借款。请问:丁某是否负有偿还借款的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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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回答
2009-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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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在09年9月前有还款2万元责任。因丁某担保的4万元王某巳还了2万,余下2万丁某与王某有连带偿还责任。又因丁某的是保证,保证人在担保期届满半年内要对被保债务担责。超过09年9月债权人不追便不再有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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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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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只对2005年3月的借款合同承担保证人责任,即二万元。对2006年6月的借款合同丁某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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