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法的问题。

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新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 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还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新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的。旧的劳动法里面有这条规定吗?如果没有,那么,二倍工资的补尝只能得到2008年1月1日之后的补尝。2008年之前已经整整工作了十年的时间。
懂法的朋友帮帮忙。先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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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来答
创作者5kJTXVBWVp
2019-12-21 · TA获得超过3.6万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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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您能够证明“我的辞职报告是他们改写的”,则辞职行为与结果均无效,否则就有效,您就得不到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了,但您可以要求两点权利:一、2007年10月至2008年1月的社会保险补办;二、2008年2月至10月的双倍工资,即这九个月的工资要再发一遍。具体法律依据为《劳动法》的第72条和《劳动合同法》的第82条一款。具体请见您的上一次提问。
莱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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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厚且灿烂灬闺秀2
2009-06-11 · TA获得超过188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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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以前的劳动法中没用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做过出规定,不签劳动合同赔偿金是从2008年1月1日起才用的。因为你已经在该用人单位工作了十年,那么建议你书面形式提出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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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156690
2009-06-11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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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对老的没有溯及力。。所以你只能在实施以后来算进行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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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作者cuUB6o70Vc
2019-03-11 · TA获得超过3.7万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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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自己的陈述,若属实,我认为你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1、对其未足额发放工资,违反了第30条的规定;
2、其2008年2月前未缴纳相关的社会保险(一般是五险一金,看当地的规定),违反了第17条的规定;
3、如单位欲辞退你,你最好不要自己辞职,你可要求单位出具正式通知,这有利于你的诉讼;
4、如其辞退你,虽然有些许违反了制度,但并非严重,单位就不能依第39条与你解除合同,而可能依第40条与你解除合同,以此单位应当给你经济补偿金的。
你可以与其先协商,如果不成就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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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苔药F
推荐于2016-08-13 · TA获得超过206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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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所以要求双倍工资只能从2008年2月开始支付到2008年12月,最多11个月。因为满一年以后就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建议你与单位协商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单位不与你签订书面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你可以去劳动仲裁申请仲裁。
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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